辞职未提前30天通知单位 被扣工资合法吗?

2015-09-29 08:41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提问者 苏正祥

回答者 安慧敏

苏正祥:我是一家食品加工厂的职工,入职一年多单位一直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我缴纳过社会保险。今年8月28日,我问老板能否给缴纳社会保险,他说缴不了,我当即表示辞职,他同意了,当天下班时我便做了工作交接,此后未再去上班。

该单位是每月15日发上个月的工资,把钱打到职工银行卡里。至今我未收到8月份工资,就打电话给食品加工厂老板,他说我辞职未提前30天通知单位,使他们措手不及找不到人来接替我,所以要扣下8月份工资作为赔偿。请问:单位扣我8月份工资合法吗?

安慧敏:您好,用人单位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您8月份的工资应当支付至8月28日,并应于离职时一次性结算。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由此来看,您本人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应当结清工资。工资作为您正常劳动所得,在无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无权扣除工资。(记者 王香阑)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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