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死亡 老板你好意思说跟你没关系?

2015-10-20 14:44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9月25日,用工单位按照协议的约定,将首笔工伤待遇赔偿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了死者女儿,剑阁县总工会律师团律师成功帮助家乡工亡农民工维权一案终于案结事了。

9月11日,剑阁县总工会律师团、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剑阁分所律师安克青接到一个电话:“我是李某某的女儿,我爸爸在工地上班的时候得病去世了,公司老板说跟他们公司没任何关系,不给于赔偿。我们可以请你们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吗?”电话里一位女士焦急地说。

9月12日13时,受剑阁县总工会的指派,工会律师团律师苟振华当天下午就从广元赶长途大巴客车到西安,再坐火车前往安徽桐城。

9月14日上午9时,苟振华律师刚到达桐城便立即开展取证工作,经核查,死者李某某系剑阁县东宝镇龙泉村人,现年59岁。9月3日13时20分许,他在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施工承建的工地上操作升降机时,突发脑溢血倒地,被120送到医院抢救,于当晚11时不幸去世。

然而,该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一是李某某与该公司无劳动关系,所以其亲属向其提出赔偿要求,是把赔偿责任主体搞错了;二是李某某是因为自己突发急病医治无效死亡,并非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害死亡,索赔无法律依据。

很快,苟律师先后到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桐城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行政机关调查取证,从人社局调取到了该公司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花名册,上面员工栏中清楚无误地载有李某某的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该证据确凿充分地证明了李某某和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也说明该公司已经依法为李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因李某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的过程中突发脑溢血,经送医抢救无效于48小时之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一)项的规定,李某某的死亡事实,据法视同工伤,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面对证据,该公司仍不承认劳动关系,拒绝赔偿,苟律师耐心地讲法律,讲政策和摆情理,经过三次谈判,最终在9月23日23时,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9月25日起至12月31日前,该公司分四次向李某某的女儿支付工伤赔偿款58万元。如不按期支付,则必须一次性付清余款,且须向死者家属另行支付总赔偿款20%的违约金。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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