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先行先试“简易审”公诉人全面出庭

2015-10-27 08:47 来源:检查日报 分享到:

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检察官对一起适用简易审案件出庭公诉。

日前,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第三审判庭内,正在开庭审理一起适用简易程序的故意伤害案件。从开庭到宣判,这起案件只用了十几分钟便审理完结。担任该案公诉人的武侯区检察院公诉科轻刑快办小组组长陈谷祥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简易程序案件要求公诉人全面出庭,我们院一般每周二、周四集中出庭,一次要办理七八件这样的案子。”

先行先试为全国提供借鉴

自2011年起,也就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成都市检察机关就开始试行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全面出庭。

“之前的简易程序案件中,公诉人缺席既不利于检察院全面开展审判监督工作,也不便于法院开展审判工作。当时刑事诉讼法正处于修订阶段,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全面出庭是大势所趋。”谈到探索此项工作的原因时,成都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昕说,“由于涉及内部人财物的重新调配,探索初期我们面临的主要困难就是案多人少。但是我们市两级检察院都将此项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作为制度固定下来。”

2011年初,为确保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庭工作有章可循,成都市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了一系列简易审案件的规范化程序,逐渐形成“成都模式”。成都市检察院相继制定了《简易程序案件审查报告模板(试行)》《公诉部门简易程序案件出庭指引(试行)》等文件,此外还与法院会签了《关于规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试行意见》。

2012年2月,最高检公诉厅调研组赴四川调研,在撰写的《情况报告》中,特别提及成都市检察机关开展的此项工作。据此,最高检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的通知》,予以肯定。

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是“成都模式”的一大亮点。据悉,成都市检察机关设置了“三道关口”保障被告人的该项权利:一是公诉人提讯环节,充分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公诉人要制作专门讯问笔录,并让其签字;二是法院送达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的同时,要对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确认,若被告人不认罪或不再同意适用,法院即告知检察院终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三是开庭时,法官要当庭再次征求被告人意见,然后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先“繁简分流”再“集中审查”

据了解,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绝大部分为抢夺罪、盗窃罪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而成都市基层检察院每年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0%。以金牛区检察院为例,自2013年底成立简易程序专案组以来,该院当年办理刑事案件1505件,其中简易程序案件1131件;2014年承办刑事案件1416件,其中890件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检察院在接到公安移送的案卷后,会对案件进行分流,将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单独分出,再交由专门承办人办理。该市不少基层检察院成立了简易程序专案小组。

与此同时,成都市检察机关通过加强与公安、法院协调,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尽量采用公安机关集中移送起诉、检察院集中审查并集中提起公诉、法院集中开庭审判的方式进行。另外,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去看守所集中提审犯罪嫌疑人,并征求其意见。若其对案件定性有异议,则会转为普通程序办理。

公诉人出庭助力庭审规范化

简易程序案件的法律文书与普通程序案件有何区别?陈谷祥介绍:“简易程序有自己独立的起诉书和审查报告等法律文书,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省略了不必要的环节,节省了办案时间。”此外,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阶段,除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公诉人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和证明事项进行归纳说明;法庭辩论时,公诉人可就构罪意见和量刑建议进行重点阐述;案情简单时,也可打破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顺序的束缚。

“刑事诉讼法修订前,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不用出庭,只要把起诉书递交给法院就行。法院在宣判后将判决书送达公诉人,我们都不晓得庭审的具体情况。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全面出庭后,被告人对定罪量刑有异议时,公诉人可以当庭向其解释。客观上来讲,改革使得我们的工作量加大了,但有助于对法院庭审过程进行监督,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全面出庭,陈谷祥感慨良多。

在此基础上,成都市检察机关还联合公安、法院共同探索“轻刑快办”机制、运用远程视频系统提升庭审效率等,在探索刑事诉讼繁简分流新机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道路上一步步砥砺前行。(傅鉴 贺薇)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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