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公积金后伤残津贴可以低于最低工资

2015-11-04 09:05 来源:吉林工人报 分享到: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伤残津贴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那么,这里的“伤残津贴”是否包括住房公积金呢?

张某系济南某公司职工,2004年7月,因职业性慢性轻度锰中毒被认定为工伤,2007年12月被鉴定为6级伤残。自2013年1月起至2014年9月,该公司向张某支付伤残津贴共计18251.33元。期间,该公司从张某的伤残津贴中扣除住房公积金2007.6元。2014年10月,张某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补足伤残津贴差额。仲裁委裁决后,该公司不服,诉至济南市历下区法院。

2013年1月至2月,济南市历下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240元/月;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为1380元/月;2014年3月至10月为1500元/月。

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该公司没有为张某安排工作,应当按月向其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不能低于济南市历下区最低工资标准,并不能从中扣除住房公积金,故该公司应支付张某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的伤残津贴差额12788.67元(1240元/月2+1380元/月12+1500元/月8-18251.33元)。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公司称,一审判决不能从伤残津贴中扣除住房公积金,无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支付职工伤残津贴时,对于单位垫付的公积金不能扣除。故该公司在垫付了张某个人应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后,在支付张某伤残津贴时将为其垫付的住房公积金予以扣除并无不妥。据此,中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张某伤残津贴差额10781.07元。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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