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及时续签合同职工辞职可否索要补偿

2015-11-19 09:05 来源:中工网 分享到:

    原标题:单位未及时续签合同职工辞职可否索要补偿

    2015年7月初,某公司有一批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由于当时正值公司人力资源人员更换,该公司没有及时与这部分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后来,经公司解释说明,大部分职工同意与公司续签合同,但还是有部分职工认为,公司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是严重过错,甚至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职工的要求合法吗?

  评析:一旦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双方仍然希望保持劳动关系的存续,就应当续签劳动合同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正因如此,绝大多数的地方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劳动者,并询问其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本案中,该公司显然存在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过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公司应承担未续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但根据第38条的规定,这类过错不属于劳动者应当获得经济补偿的范围。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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