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癌2年未愈 可主张2年病假工资

2015-12-03 08:44 来源:扬子晚报 分享到:

在线律师:许强 (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先生:我妻子是一家企业的员工,双方也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10月我妻子查出患有癌症,向单位请了病假,直到现在还在接受治疗,病假期间单位未支付任何工资,但是缴纳了社保。到今年11月15日,单位要与我妻子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讲我妻子的工作年限为5年以下,只能享受三个月的病假期,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时,只支付三个月的病假工资,请问这是否合法?

许律师: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鉴于您妻子得的是特殊疾病,是可以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你妻子可以主张24个月的病假工资。

2、黄先生:我于2014年11月5日借给一朋友2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朋友出具了一份借条,并且找来一人作为保证人,现在该借款已到期,我问朋友要钱,他说现在手里没钱还,那么我可以依据借条问保证人要钱吗?

许律师:因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据你所述,保证人并没有在借条上注明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因此,保证人应当对你朋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现在借款期限届满,你要求借款人还款或者要求保证人还款都是可行的。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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