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瓶从天而降砸伤人 如何举证有说法

2015-12-14 08:32 来源:山东工人报 分享到:

一天傍晚,李明和妻子一起外出散步,在路过一处小区时被从天而降的玻璃瓶砸到。由于天黑,两人均未看清玻璃瓶从楼房何处落下,也没有找到具体侵权人。为此,李明不得不花费医疗费1.2万元。伤愈后,李明将整栋楼31户住户共同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其中24户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评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适用此条之前,原告首先要完成自己受到特定物侵权损害的证据。只有完成举证责任后,才可以适用该法条。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同时规定了举证责任的移转,由被告提供自己并非侵权人的证据。本案中,根据警察的出警记录和李明夫妻二人的口供,玻璃瓶是从高空坠落,一楼的四家住户被排除。另有三户人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自身并非是侵权人,包括全家外出、人在外地等家中无人的证明。最终,法院判处由可能实施侵权的24户住户共同承担补偿责任。(江鹏程)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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