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休假”单位应赔偿

2016-01-05 14:45 来源:山东工人报 分享到:

近日,某公司因以“休假”的形式阻止职工陈某到单位上班,构成事实上的解除劳动合同,被法院判决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近2万元。

2014年6月,该公司与陈某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4月10日,双方发生争执,单位遂要求陈某休假回家,但未通知其休假时间,并于次日拿走陈某的出入证及考勤打卡证。因没有出入证及考勤打卡证,陈某从此未能进入单位上班。陈某认为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该公司以实际行动阻止陈某到单位上班,已是事实上的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在该公司拿走陈某出入证及考勤卡当天解除。该公司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向陈某支付赔偿金。(陈立烽 江其焱)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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