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 单位能否延发年终奖防止员工流失

2016-01-06 08:53 来源:河南工人日报 分享到:

编辑同志:

我们是一家化工公司的职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16年初到期。日前,公司突然宣布:其规章制度中及其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年底发放的年终奖,将推迟至2016年3月底发放,所有员工在该时间前无论是基于什么原因离职,都视为自动放弃。公司是担心我们因为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也是为了防止一些员工回家过完春节便不再回来上班,以此逼迫员工留下,想规避招工难问题。虽然我们一再抗议,但公司就是固执己见。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卓宝萱等11人

卓宝萱等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你们有权要求按期发放年终奖。

公司延迟发放年终奖的做法违法。《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鉴于本案所涉年终奖已在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中作了具体规定,意味着其作为“奖金”形式,明确属于工资范畴。而《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也指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同样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也就是说,你们公司依约在“年底前付清”年终奖,既是公司的合同义务,也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即使公司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支付时间,也必须得到职工的同意,更不用说公司出尔反尔的目的只是为了留住职工和规避元旦、春节后的招工难问题,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也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更何况公司根本无权将对应时间段内离职的员工,按自动放弃年终奖处理。

如果公司对你们的要求置之不理,你们可以依法维权。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已经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八十五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颜东岳)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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