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患病坠楼,学校已尽责无需赔偿

2016-01-06 08:57 来源:检察日报 分享到:

一大学生在校期间患病,意外坠楼,造成身体伤残。后该学生诉至法院,认为学校未尽到相应责任,要求赔偿各项费用。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认定学校已尽责,驳回该学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大学生名叫王涛,他起诉称,2013年11月14日,他因为身体不适,出现手脚冰凉、行为异常、精神恍惚等症状。于是,他前往学校心理咨询中心,该中心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开导,并将他的情况告诉其班级辅导员刘某,同时告知刘某带他到医院就诊。刘某未及时带他就诊治疗。次日,他的病情加重,意识不清,早上8时意外坠楼,致身体严重伤残。他认为学校未尽到相应责任,要求学校赔偿各项费用百余万元。

学校辩称,学校已尽到教育合同中的各项职责,事发后学校出于人道考虑已给付王涛16.9万元,不同意王涛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涛原系北京某大学2011级本科学生。2013年11月14日上午,他因感到身体不适、精神恍惚,到学校心理中心咨询。该中心工作人员对他予以开导并将他的情况告知其所在班级的辅导员刘某。刘某先后与他交谈两次,并叮嘱宿舍同学关注王涛的情况,同时电话联系王涛之母蔡某,告知上述事宜。下午5时,王涛与母亲蔡某通了电话。晚上,王涛去校医院要求医生开安眠药,医生表示该药不能随便开。后王涛再次去了医院,因除急诊科其他科室已下班,故王涛未就诊,回到宿舍休息。11月15日早上,宿舍的其他同学均去参加考试,王涛独自留在宿舍。上午8时许,班长受刘某指派去看王涛,发现王涛宿舍的房门已锁,听到屋里有摔东西的声音,敲门无人应答。班长立即通知刘某。刘某拿钥匙打开房门后发现屋内无人,到阳台时发现王涛已躺在楼下。王涛所住宿舍位于四楼。

王涛坠楼后,学校将他送到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他身体多处受伤并落下残疾。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涛与该大学之间形成高等教育关系。学校除向受教育者传授知识外,还有保障教学秩序,维护校园安全等职责。学校对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来说,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和安全注意义务。法定义务,指国家为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而明确规定的高校对其学生应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公共设施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实验、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未达到上述标准即为违法;约定义务,又称合同义务,指高校与学生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所做的关于人身安全保障的专门约定或承诺;安全注意义务,是行为人所负的在行为过程中应当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等,以一个理性人的标准,不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不合理的伤害或危险的义务。上述三种义务应结合在一起考虑,高校只有同时尽到各种义务方能免除责任。

高等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为事故的发生与学校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学校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学校事前是否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事后是否尽到对学生的法定救助义务是判断学校有无过错的标准。王涛是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考试,体检健康,符合录取条件进入大学就读的。他入学后表现正常,仅在事发前一日有异常表现。事发当天,他在宿舍无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坠楼受伤,非他人原因所致,应自行承担责任。(逸扬)

编辑:QY001

相关新闻

四川维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14000428 互联网新闻登载服务许可川新备13-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