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退方案征求意见社保费率有望再降

2016-01-06 15:07 来源:劳动报 分享到:

聚焦一

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关键词】“全面二孩”2016年1月1日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开始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修改决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包括未婚先育、婚外育和违规生第三胎等。按照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口径,是否计划内生育的时间节点以女职工生育当天确定。所以未婚先孕不等于未婚先育,只要女职工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的,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提供产假等待遇。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做出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决定,这是继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之后,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完善,是党中央基于目前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保持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

聚焦二

实施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

【关键词】接近居住地户籍居民待遇2016年1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条例》共23条,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以各地已出台的居住证制度为参考,注意与户口、身份证制度的比较,突出居住证的赋权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在明确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

上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主要有:一是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九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等七项便利;二是通过梯度赋权机制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三是明确持证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及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根据“国家版”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持有人已能够享受接近居住地户籍居民的服务和待遇。尤其是在广大流动人口十分关注的子女教育问题上,“国家版”居住证明确做出了政策安排。虽然这样的安排目前还止步于义务教育阶段,没有涉及高考。但是《条例》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目前我国许多大城市已经为居住证持有人设置了落户通道。在特大城市中,上海已实施居住证积分落户,北京正在就居住证积分落户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国家版”居住证的出台,将把这些好的做法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加以强化。

聚焦三

推《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关键词】“四个统一”2016年1月1日起,上海开始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规定,凡未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①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②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③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5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市民无论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得以统一,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看齐。《办法》实现了对象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服务“四个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也将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农村居民获益更多。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任务。对于一个第一产业增加值占比仅0.5%、城镇化率超过90%的现代化大都市而言,如何率先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上海正奋力突围。

聚焦四

实施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关键词】放宽认定标准2016年1月1日起,由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制定的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废止。

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认定条件之一是“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新办法降低了对企业科技人员的比例要求,由现行“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调整为“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同时取消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限制;取消“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规定。

对于许多大型企业而言,由于人员总数大,老规定下的30%的比例以及学历要求,很多企业不能达标,最终无缘高新资格。事实上,一个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和人数并不一定成正比,或者说不同行业差异很大,设置一定的比例是为了让高新认定更加量化,而不能制造障碍,对于部分利用社会成熟技术或者依赖核心人员技术的企业而言,似乎要求过高。放宽认定标准更有利于企业和职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聚焦五

公布延迟退休新政征求意见稿

【关键词】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2015年3月10日上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希望今年能制定方案,明年报经中央同意后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年正式推出,但不会马上实施,会有至少五年过渡期。”如以上说法未变,2016年会向社会征求意见。

我国现行职工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这是上世纪50年代初《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只有40岁左右。而目前,我国人口预期寿命达到74岁,企业职工男女平均实际退休年龄只有54岁,明显偏低。至2030年左右,中国的老年人口比例将达到30%左右。中国的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法定的退休年龄早就不能适应目前的老龄化速度。延迟退休年龄在世界各国都是必然趋势。当然,毋庸讳言,养老金存在缺口,也是需要延迟退休的一大原因。

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是我国养老保险方面的重要改革措施。但是为加强我国社会保障的可持续性,人社部将推出小步慢走的、分节奏的延迟退休政策。最近一份名为《人社部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时间表》在朋友圈里热传,对照这个表,生于1958年的男性和1963年的女性,会最先被延迟退休波及,退休年龄分别推迟到61岁和56岁,2019年退休;1983出生的男性,则65岁才能退休,延迟5年;1983年生的女性,也要到62岁才能退休。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表示,这份表格根本就是假的。目前延迟退休的政策仍在“抓紧制定”中,会选择更加稳妥的方案。真正的延迟退休方案最早会在2022年实施,而不是表格中所谓的“2019年”。其次,正在制定的延迟退休政策,将“小步慢走,渐进到位”,每年只会延长几个月的退休年龄,而不是政策实施的第一年,所有人就比现行政策晚一年退休。

聚焦六

修订《社会保险法》

【关键词】“五险”归并降低费率日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降低企业税费负担,进一步正税清费,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营造公平的税负环境,研究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率。要降低社会保险费,研究精减归并“五险一金”。有消息称,要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将“五险一金”精减为“四险一金”。毫无疑问,“五险”归并需要修订《社会保险法》。  当然,如果不降低费率,“五险”归并就意义不大。目前上海用人单位养老、医疗、失  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率分别为21%、11%、1.5%、0.5%和1%,总计为35%;个人三险费率为8%、2%、0.5%,总计为个人工资的10.5%。社会保险总的缴费比例是45.5%,另外上海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分别缴费比例是7%,上海“五险一金”总的缴费比例达到59.5%。尽管这已经比前几年已经降低了2.5个百分点,但是仍然有降低空间。业内专家预计可能会再降低2.5个百分点左右。

调整收入分配,扩大中等收入人群比例,立竿见影的办法,一个是增加工资,涨薪。而降税降费带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降低,既可减轻居民生活负担,又能有效刺激消费,进而传递到社会经济层面,拉动增长。像降低社保费这种看得见的民生举措越多,民众对收入分配改革、调整收入分配差距的感觉也会越实在。

聚焦七

修订《劳动合同法》或出台司法解释(五)

【关键词】建立信用管理体系据法制日报2015年11月18日报道,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了解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继续研究修改劳动合同法相关工作,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法建议。

在2015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姜卫东等30位代表、刘丽等31位代表提出两件议案,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者信用管理体系,增加劳动者违约金条款,修改经济补偿金部分条款、修改社会保险条款,加大欠薪保障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鉴于管理成本和风险防控等因素,建立劳动者信用管理体系需要慎重研究;增加劳动者违约金条款的意见在立法时已有充分考虑,并制定了相应条文规范;对于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建议有合理性,可在不损害劳动者经济补偿利益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制度设计;针对欠薪问题,除增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外,将通过建立用人单位信用记录、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支付保障金、应急周转金等制度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上述意见。

另外,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讨论稿在2015年已经几易其稿。讨论稿有很多重要口径值得关注,如二审稿中提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应予支持。”这与目前上海的执行口径并不一致,《解释(五)》最终能否出台,各方都在关注。

聚焦八

修订《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关键词】加班工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不管《工资支付条例》何时出台,《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或在2016年修订。2015年有关部门已经着手进行相关调研工作。现行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经有12年的时间,期间执法环境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

如现行规定指出,“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但是2008年1月3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提出了“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和“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由于与上海规定不一致,实践中遇到具体问题如何统一操作口径?再如对于加班工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到底是否可以打七折、加班工资是否应计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问题,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也认识不一,亟须规范。

聚焦九

修订《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关键词】晚婚假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决定删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条款。国家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后在生育假方面将只分为基础假和延长奖励假,而不再分为晚育假等产假种类。

但是上海现行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等对于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上海将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精神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抓紧做好全面两孩政策的各项落实工作。目前,市卫生计生委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各项准备工作,未来将结合实际,对再生育子女的条件、延长生育假等做出具体规定。就目前来说,企业愿意按原来的规定,给予晚婚、晚育职工“晚婚假”、“晚育假”等待遇,也是可以的。

也有人大代表提出,晚婚假取消后,婚假期限是否应有所增加?毕竟假期带有刚性的特点,往往“能上不能下”。据报道,德国法律规定,除了公休假外,政府职员和企业员工还有24天的法定休假日,人们可以带薪休假,并可以自由选择一次还是多次用完这24天。美国五角大楼办公室甚至采取措施,给想要结婚的同性军人批十天婚假,并且不算入年假范围之内。而我国带薪年休假只有5-15天,年轻人一般只有5天。我国法定的1-3天婚假确实太短了一点,适当增加婚假未必没有道理。

聚焦十

修订《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关键词】产假“全面两孩”政策出台后,不少准妈妈心怀忧虑,98天产假是不是太短了,既然政策允许了,那生第二个孩子的生育假是否会缩短?

现行的女职工产假规定是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虽然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但根据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就是说产假如何延长、何时延长,由各地区自己决定。而目前上海市对于产假的规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的,要修改也要走规定程序。另外,原来上海晚育假是30天,青岛是60天,各地规定都是不一样的。晚育假取消后,产假是否应相应增加30天?

目前至少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福利制度具有刚性的特点,不相应增加产假,原来享受晚育假的职工待遇会降低。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现行的产假期限标准已经达到了国际标准。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障公约》规定,妇女产假应该不少于14周。而且我国职工是“全薪产假”,应考虑到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第三种观点认为,既然国家现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应当对于第二胎进行奖励。总之,绝不是简单地把原来晚育假的30天移到产假期限内,还有很多变数在里面。(阿斌)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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