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女生就业难”须多方发力

2016-01-08 08:07 来源:劳动报 分享到:

近日,人民日报刊文关注“女生就业难”———“要喝酒,常加班,总出差”被一些用人单位作为“岗位更适合男生”的借口;担心女员工生孩子“误事”,竟成为某些单位对女性求职者说不的“正当理由”。

身处现代文明社会,“男尊女卑”糟粕本应摒弃。然而,透过女性就业难,你是否感到某种积弊仍在沿袭?一些用人单位以“常加班、总出差”为由拒绝女性求职,还不是觉得女性不如男性“好使”?某些单位不愿负担女员工生育休假的成本,折射出赤裸的功利与性别歧视。还有女生坦言,“男朋友说照顾家庭以后主要靠我”、“家里长辈都劝我选择兼顾家庭的岗位”,可见“女主内”思维仍具有很强的束缚性。

在反性别与就业歧视方面,还存在“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尴尬。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就业促进法》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可观照现实,一些体制内的单位在招聘时尚且青睐男性,导致“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执法机关消极执法,劳动维权机构腰杆不硬,受到性别与就业歧视的女性往往只有吐槽的份儿。

综上所述,女性就业歧视是涉及生理差异、传统束缚、职场侵权、法治不彰的“综合征”,破解需要多层面发力。

从大环境看,某些单位“把女人当男人使,把男人当牲口使”本身就是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劳动者被侵权的“不能承受之重”偷换概念为女性“不能胜任”,极为卑劣。对于企业侵权违法,必须坚决惩处,劳动权益保障部门与执法机关切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惩处典型案例,对社会具有示范效应。

生育问题和职业女性密不可分。全面放开二孩后,除了要确保女职工孕产期的合法权益,政府是否也可以考虑对用人单位给予税费减免?尤其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时,政府主动为企业减负,相信也能减少企业在招聘时的“后顾之忧”。

在社会与家庭层面,一些转变也不可或缺。若能少些丈母娘要女婿买房的“硬性需求”,小两口会有更强的共同奋斗志向;夫妻双方经济平等,职业女性将更独立,家务活也不再是“女性专利”。(蒋萌)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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