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职工有过错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

2016-01-22 08:39 来源:河南工人日报 分享到:

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称病旷工,却练车晒起了“朋友圈”,在被用人单位辞退后,其申请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以女职工“三期”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赔偿金。但是,她的请求并未得到支持。近日,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孙甜(化名)就职于郑州市千汇电脑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孙甜休完产假回到工作岗位,上班没多久因肠胃炎提出请假,公司予以批准。当假期结束后,孙甜又以腰椎问题需要住院为由提出请一个月假,公司要求其交诊断证明和履行请假手续,她不予理睬并一周没有上班。后来,公司偶然发现孙甜在微信朋友圈晒出了自己学开车的消息,遂派专人到医院探望核实,确认她并未住院。

2015年10月18日,公司向仍在哺乳期的孙甜下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收到通知书的孙甜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仲裁委在调查案情时了解到,千汇电脑公司有一套完善的请休假制度,即员工请假需使用电脑通过公司内部系统向分管领导请假,分管领导批准后再上报主管领导,最终主管领导批准之后方可休假。孙甜熟知公司规章制度,却未按照公司规定使用内部系统向分管领导提出请假申请,在没通知任何人的情况下没去上班长达一周时间,公司按照管理规定,孙甜属于旷工行为,所以辞退了她。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中规定公司不能在“三期”内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在此案中,孙甜旷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孙甜解除劳动关系,此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并不违法,最终仲裁委驳回孙甜申请仲裁的请求。

女职工的“三期”指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是女职工因妊娠、生育、抚育婴儿所处的特殊生理时期。处于“三期”的女职工需要用人单位和社会的特别关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那么,是不是女职工只要是在“三期”期间,用人单位就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呢?也不完全是这样。

仲裁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用人单位不可在女职工“三期”期间以女职工不胜任工作等理由随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若是女职工依仗自己在“三期”期间,任意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是在“三期”期间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仍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胡艺  刘津羽 王皓)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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