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网讯(记者 向晓文)8月25日,成都市民余先生来电咨询,称他在某物业公司当保安,公司已与其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按规定现在要给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签。他想问: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带着余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积焱,他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种劳动合同类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相对于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它除了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的具体期间外,具备其它一般劳动合同的所有属性,当然也存在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规定了14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出现这些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程律师表示,面对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据下列理由来拒绝,即法律仍旧保证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