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给补偿吗?

2016-09-20 08:52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9月13日,蒋先生来电咨询称,6年前,他到成都一装饰公司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两个月前他生病住院,现治疗出院后,因身体原因无法从事先前工作。他想问:职工生病,医疗期有哪些规定呢?如果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他能拿到经济补偿吗?

针对蒋先生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积焱,他认为,按规定,如果职工经过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如果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就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医疗期满;二是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医疗期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决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医疗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解除,按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进行赔偿。

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劳动者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用,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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