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依法辞职 公司竟索赔偿

2017-06-28 08:59 来源:劳动报 分享到:

在公司工作了一年不到,因为对公司的一些做法不满,职工书面提出辞职,公司却迟迟不肯办理退工。职工前去交涉,公司竟然要职工赔偿损失。日前,职工柳先生向本报反映他的遭遇。

据柳先生反映,大学刚毕业的他于去年7月份被公司录用。当时公司培训了一天,就让他和另外5个新进人员一起上岗工作了。公司和他们6人都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设立了一个月的试用期。一个月后,他们都顺利转正了。今年春节前,他得知,其他人或多或少都拿到了年终奖,而自己却一分也没有拿到。他找了部门经理,经理说,这是公司根据员工表现综合考评的结果。经理安慰他道,刚进公司,总要有个熟悉的过程,年轻人要多努力多表现。他想,可能真的是自己还有差距吧,之后便没有再谈年终奖的事。5月初,他好友所在公司招人,他便前去应聘。面试后,得知对方有录取他的意向,他便向所在公司书面提出了辞职,当时部门经理收下了他的辞职信,说要一级级审批。他也没有多想,可是转眼一个多月过去了,公司没有通知他去办理交接手续,他有些着急了,因为他已经得到新公司的通知,让他赶快去上班。他去找了部门经理,经理说已批准并交给人事部了。他又去了人事部,人事经理却说,要辞职可以,但是要先支付公司的损失。自己从没有犯过错,怎么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他十分不解。人事经理说,公司为了培养他们这些职场新人,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他在合同还没有到期时就离开公司,这是种违约行为,所以他要支付违约金。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罗强主任表示,人事经理的说法没有依据。单位不可以随意收取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还特别指出:“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罗主任还指出,公司应及时为柳先生办理退工手续。根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马永卿;崔蔚)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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