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千里外万元欠款,我该去哪提起诉讼?

2017-06-28 08:59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案情介绍:

赵某最近遇上了烦心事,这事还得从两年前说起。2016年3月,西安籍来京务工人员安某向赵某借款5万元,双方写下借据,约定借期一年。借款期满后,赵某并未如愿拿到还款,经过多次催要只拿回1万元。现在安某回西安了,赵某想通过诉讼追回欠款。但他对到西安当地法院起诉还是到昌平起诉存在疑惑,到百善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向赵某解释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认为: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赵某按照借据约定向安某出借了五万元人民币,履行了货款方义务,安某应当依约履行到期支付本息义务而未履行。如果赵某提起诉讼,争议标的为借款方负有的向贷款方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是贷款方。因此,赵某可以向本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昌平区司法局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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