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岗退养职工也可以加工资

2014-03-28 09:5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分享到:

退养后工资待遇存争议 历经四级法院最终定谳

离岗退养职工也可以加工资

  十一名国有企业职工,因离岗退养后的工资待遇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经过一审、二审和三次再审,本案最终于2013年年底尘埃落定。这是怎么回事呢?

  离岗退养工资待遇起纷争

  刘永泉等十一人是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兴安电业局的老职工。

  2000年至2003年,兴安电业局进行了改制,刘永泉等十一人被列为离岗退养。双方签订离岗退养协议,约定: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后不得再回工作岗位,属于在册职工,单位发给生活费;离岗退养期间,浮动工资、奖金取消,除享受普调性工资待遇外,不再享受其他增资项目的工资政策,福利按50%执行;养老、医疗、住房、失业等待遇按所在单位的在册职工对待,工龄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兴安电业局改制后走出困境,对在岗职工的工资调整了结构、提高了数额,使在岗职工的效益有了较大的提高。

  刘永泉等十一人认为,当初自己以离岗退养的方式为单位的发展作出了奉献和牺牲,应该与在岗职工一样增加工资,但遭到兴安电业局的拒绝。

  在与原单位协商沟通仍无法解决的情况下,2006年11月,刘永泉等十一人向兴安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兴安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12月作出仲裁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要求。

  刘永泉等十一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定,一纸诉状将“老东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兴安电业局补发年功工资、效益工资、岗位效益工资等共计60万余元。

  应否增长工资成争议焦点

  诉讼中,双方多次围绕应否增长工资进行了激烈辩论:

  刘永泉等十一人认为,离岗退养协议明确了自己仍为在册职工,就应当享受协议中免除条款之外的同一职工共同享受的普调待遇。另外,由于工资结构等已经变化,因此在岗职工增长的工资应视为普调性工资待遇。

  兴安电业局认为,对于在岗职工出台的工资政策,并不适用于离岗退养人员,因此,刘永泉等十一人不存在各项工资的补发问题。同时,企业调整工资应由企业自主进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据悉,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对于离岗退养的条件、程序、生活费等内容作出了原则规定,目的在于既要通过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又要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保障其基本生活。

  “我们相信法律是公道的,一定要把官司打下去。”刘永泉等人不止一次地这样给自己和同伴鼓劲。

  历经周折诉请最终获支持

  六七年间,官司可谓一波三折。

  该案最先经过一审、二审和两次再审,期间,一审法院认为,离岗退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又认为十一名职工的工资待遇应区别于在岗职工,对刘永泉等十一人的部分诉请给予支持。

  刘永泉等十一人与兴安电业局均不服,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和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均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由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裁定驳回起诉。

  刘永泉等十一人仍不服,继续向检察机关申诉。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刘永泉等十一人与兴安电业局签订离岗退养协议,特别是兴安电业局又在离岗退养协议中作出了离岗退养人员享受普调性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具体承诺,体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资待遇方面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含有劳动关系的内容,并与我国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职工工资精神并不矛盾,故本案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诉讼请求中,除岗位效益工资近十万元属于奖金性质,按照离岗退养协议的约定不应享受外,其余均应视为系统内工资的普调,应予支持,故判决兴安电业局向刘永泉等十一人补发工资50万余元。

  “法律维护了我们这些职工的合法权益。“2013年12月5日,刘永泉等十一人手捧着终审判决书笑了。

  点 评

  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王云飞说,本案在两个方面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

  一是如何准确认定企业改革时出现的哪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双方均可通过诉讼方式寻求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务院制定的重要改革措施需要严格执行。离岗退养协议中就有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性质的内容,这些方面的问题确实需要由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统筹解决;但协议中也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通过协议确定工资待遇的内容,如离岗退养职工享受普调性工资待遇的约定。工资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工资标准的内容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对于是否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了工资发生争议,经过法定程序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是对于用人单位以法律规定其享有自主确定职工工资权利来抗辩职工关于工资的诉讼请求时,应如何妥善处理同样具有典型意义。离岗退养协议中,刘永泉等十一人享受普调性工资待遇的约定,虽然没有直接确定明确的工资数额,却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确定下来的工资标准,这同样是单位确定工资的一种具体方式,也符合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职工工资的精神,其实两者并不矛盾。工资标准确定了,在没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可以改变的情形发生时,就必须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刘永泉等十一人诉讼请求中合理合法的部分,还职工以应得的公正,切实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报记者 刘吟秋)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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