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受伤了 推脱不了的劳动关系?

2014-04-02 10:47 来源:51网 分享到:

邓波穿上工作服,手持公司法人签字的纸条参加仲裁庭审

51网讯 (本网记者 向晓文 文/图)今年2月27日,四川工人日报以《没钱拆腰部钢板 “中国好人”帮忙维权》为题报道了农民工邓波在为公司承揽的工程装修时,不慎受伤。公司相关人士支付了几万元医药费后,拒绝给予工伤赔偿。3月28日,邓波与公司的工伤赔偿纠纷案在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双方就邓波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了激烈辩论。

上午9时,庭审开始,邓波介绍称,去年6月25日,他在成都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成都一项目工地施工时,不慎从3米高处坠地,导致其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在成都治疗一段时间后,他为公司节约治疗费,提出回老家继续治疗,回家前公司相关人士刘某支付了3万元医药费。几个月后,3万元医药费用很快用完了,经协商,刘某同意再支付其4.5万元用于后续治疗。但是去年11月13日,刘某付了1万元,拒绝再付钱,导致他没钱拆腰部钢板。

“为了能拿到赔偿,我自已做了司法鉴定,结果为9级伤残。”邓波说,多次协调未果后,今年2月28日,他遂向四川.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了法律援助,请求依法维权。

在援助律师税清蓉、索安多吉的帮助下,邓波向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依法确认他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扣除已付4万元后,再支付赔偿8.89万元。

庭审中,援助律师索安多吉称,为参加此次庭审,他们收集了如下证据:一是从达州叫来了证人邓小勇,出庭作证;二是工作时,公司发给邓波的印有公司名字的工作服;三是邓波与公司法人孙某某、负责人刘某之间的电话录音光盘;四是刘某打给邓波的4.5万元后续治疗费纸条上,公司法人孙某某在上签了字。“虽然公司未与邓波签订劳动合同,有了这些证据,想不承认不是公司职工,都不得行!”索安多吉称,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由此可见,职工受了伤后,不承认是公司职工,推脱劳动关系不得行。

面对证据,公司代理人始终认为,公司将该装修工程承包给了刘某,邓波是刘某找来干的活,受了伤,一切责任均由刘某承担。公司没与邓波签订劳动合同,他不是公司的职工,受伤与公司无关。“如果仲裁判定,邓波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我们会上诉至法院。”公司代理人离开时表示。

邓波能否获得赔偿,他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尤为关键。此案最终如何,仲裁员当庭表示,择日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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