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省各地读者来电话咨询,《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将于5月1日实施,新的法律援助条例增加了哪些法律援助范围?如何方便人民群众获得法律援助等?
本报特邀请相关律师分期解读如下:
根据《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二)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的。
(六)因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七)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八)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发生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民事)权益的。
(九)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十)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新条例增加了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雇员雇主民事纠纷、劳动争议、环境污染公益侵权等贴近民生的事项。同时,经济情况将不作为所有法律援助的标准。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民事权益请求、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等情形,将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全部给予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