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责刑责 动口动手虽有不同闹出事端均须担责

2014-04-14 14:47 来源:法制日报 分享到: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街坊邻里本应和睦相处、互帮互助,然而,由于缺乏涵养、丧失理性,邻里之间有时却因为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大打出手,酿成伤亡的事件目前不在少数。

  本期案例中,有的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有的当事人则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判断的标准就是分析损害行为对于伤亡结果是否有必然联系以及是否有肢体冲突。如果损害行为对于死亡结果而言只是外在诱因,而不是一种必然联系,则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下面这些案件中的受害者大都患有各种疾病,比如高血压、心脏病等,在加害人一定强度的刺激之下,使病情加重、爆发,最终不治身亡。在这种情况之下,加害者虽然存在一定过失,但对于受害者的死亡往往难以预料,更不是其希望发生的结果。因此,加害人尽管需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死亡者的抚恤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民事责任,但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争吵升级到肢体冲突,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是当事人死亡的直接原因,那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应当从本期案例中汲取教训,在人际纠纷中莫让一时的冲动冲昏头脑,以致于酿成祸患,后悔莫及。“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有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这是一首历史上流传甚广的劝人谦和忍让的顺口溜,在邻里纠纷多发的今天很有现实意义,抄录于此,与大家共勉。

  (胡勇)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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