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职工单位负举证责任

2014-04-15 08:50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提问:读者 唐玉梅

  回答: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主任 武丽君

  唐玉梅:我与丈夫都在一家机械加工公司工作,丈夫是厂里的技术工人,后因工资挣得太少于去年11月辞职了。今年春节后,领导找我谈话,说单位缺人让我丈夫回来工作,可老公不愿意。3月3日,领导又找到我,说我丈夫要不回来上班我也别干了,然后让我先回家好好想想,过几天再去单位。一个星期后,单位得知我老公仍不打算回去上班后,就贴出通知,说我旷工一周,按单位规章制度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我这种情况申请劳动仲裁能赢吗?

  武丽君:无论申请劳动仲裁还是到法院诉讼,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关键要看手里的证据。您认为单位以旷工为由与您解除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可申请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仲裁委审理案件时,由机械加工公司负责举证,如果他们没有提供能证明您确实旷工一周、因旷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那么单位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唐玉梅:领导两次找我谈话时,我都悄悄录了音,其中有他让我回家好好考虑的内容,请问这种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武丽君: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其中第(三)项为: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由此来看,只要您的录音是在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录制的,没有经过剪接、剪辑处理,是原始真实的视听资料,并且机械加工公司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那么这份录音材料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被采信。(本报记者 王香阑)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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