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所盖公章是假的否认员工身份 未签约被裁赔偿109万

2014-04-30 08:23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铭

  “世界上的事,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这次与公司的较量,让我看到了法律的正义和力量。”来自河北农村的苏亚宏说:“如果我是公司的一般员工,公司人数又比较多,老板说不认识我,还情有可原!可我是公司的销售总监,直接掌管企业的命脉,老板恨不得天天听我汇报工作。但到打官司时,公司竟然说不认识我。给我发着钱,却说与我没有劳动关系。真是奇怪!”

  4月22日,苏亚宏告诉记者,由于公司蛮横不讲理,他只得申请仲裁。仲裁委近日裁决公司支付拖欠他的工资、提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9万余元。

  员工称公司拒签劳动合同

  理由竟是所有员工都没签

  “2012年8月7日,我应聘到浙江合源大象广告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象公司’)担任公司销售总监。”苏亚宏说,“当广告公司的销售总监不是容易的事,老板要的是结果,不是过程。如果你没有业务、没有效益,就必须立马走人。”

  “在业务考核上,公司对销售人员也比较苛刻。我与公司约定的劳动报酬是基本工资每月8000元,提成分为两类:渠道2%、直客3%。在差旅费方面,实行实报实销。”苏亚宏说:“说实话,我这样的待遇不算低,但风险也大。我做过测算,如果每月我没有四五项额度较高的业务,莫说自己挣不到钱,公司也不会答应,很快就会叫我走人。”

  “当然,高风险也往往伴随着高效益。”苏亚宏说:“从理论上说,我一年拿小一百万元收入是不成问题的。而实际上,公司只给我基本工资,而迟迟不兑现提成。这就让我有点不放心。”

  为求一个稳定,苏亚宏提出要与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因为双方自建立用工关系以来,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尽管他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以所有员工均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予以拒绝。

  “不知怎么,去年9月,公司突然提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前提条件是不发放提成款及8月份的工资。”苏亚宏说:“9月30日,公司给我一份月薪仅有2000元的劳动合同,让我签字。我说应该将合同约定月薪改为与实际工资相符,这样才能签署合同。同时我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这一要求被公司拒绝。”

  公司否认劳动者员工身份

  拒绝员工提出的所有要求

  不久,大象公司向苏亚宏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我知道,这是公司对我不满才作出的决定。我也知道,这个时候,不要说公司没钱,就是有钱也不会给我。”苏亚宏说:“既然如此,我就找公司协商。我的计划是,只要公司退让一步,给我一部分应得的钱就算了。但是,没想到公司的态度十分强硬,一分钱不给,甚至不怕法庭上相见。”

  “由于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我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一口气提出6项请求。”苏亚宏说:“这些请求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报销款、业务提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事先,我咨询过律师。虽然明知这些诉求不会被全部支持,但我坚信我不会输官司。”苏亚宏说:“公司认为我是一口想吃成胖子,对我的请求不屑一顾。”在庭审中,该公司根本没有进行书面答辩,只是口头阐明自己的观点:坚称苏亚宏的陈述与申请内容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本公司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的理由是:从理论上说,公司与苏亚宏既没有用工管理关系,也没有为其发放过工资,不存在财产关系和经济关系,这表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由于苏亚宏从未接受公司管理、约束、支配,与公司无人身隶属关系,所以,他并非公司的劳动者。

  离职通知证明劳动关系

  公司输官司赔款逾百万

  “假如真的如公司所说,我们之间形同陌路,没有任何瓜葛,但它又何必要给我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呢?”苏亚宏说:“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

  “还好,公司在离职时给了我一份《员工离职结算通知书》。”苏亚宏说:“这张通知写得明白,我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7000元,而且公司还拖欠我2013年8月1日至9月30日工资14844元、2012年8月7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提成514102元。该通知书再次证明我与公司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眼看公司无话可说了,在法庭上,该公司代理人像做梦一样,提出加盖在通知书上的公章是假的,进而怀疑该通知的真实性。”苏亚宏说:“公司这一招挺管用,起码输理不输那么快捷而干脆。”然后,应该公司请求,仲裁委只得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公章进行笔迹鉴定。记者看到的鉴定结果是:检材上的印章印文与自工商管理部门查档获取的样本上的印文,是同一枚公章盖印形成。

  公司及苏亚宏对该司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由此,仲裁委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苏亚宏就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拖欠工资与提成的主张,提供了显示有关信息与公司名称相一致的《员工离职结算通知书》。该公司虽然不认可其真实性,但经公章鉴定已确认该公章属实,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苏亚宏的全部主张予以采信。

  近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依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公司应支付苏亚宏被拖欠的工资及提成款528946元。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公司应支付苏亚宏2012年9月7日至2013年8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17000元。依据本法第14条规定,自2013年8月7日起已视为公司与苏亚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苏亚宏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8月7日至9月30日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因公司的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48条及第87条规定,公司应支付苏亚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47007元。因报销款不属仲裁委受理范围,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不予受理。

  律师提醒

  维权一定要有证据意识

  王铭指出,本案案情非常简单,但用人单位的做法太匪夷所思,让人看不懂。正如苏亚宏所说,“老板恨不得天天听我汇报业务发展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老板怎么会如此健忘?稍加分析就会知道,这无非是钱在作怪。

  欠钱不给、欠债不还者,除了明火执仗地有钱不给、随便你告的强势人物外,还有一种人,那就是不打不骂、不争不吵,慢慢地折磨,最终让讨债人死了讨账的心。

  本案中,该企业在与员工对簿公堂时装傻充愣,先否认为其工作了一年多、且成绩不错的员工是他的劳动者。接着,否认自己加盖的公章是真的。他们如此做,表面看没有伤害员工,实际上比钝刀子割肉还让人难受,不仅让人伤心,更让人寒心。

  不过,在这里,瞎话并没有说三遍就成了真话。在事实与证据面前,自视强大的公司也不得不低下了高昂的头!(本报记者 赵新政)

编辑:QY001

相关新闻

51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14000428 互联网新闻登载服务许可川新备13-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