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近两年被解除合同 20多名员工成功获赔

2014-05-06 09:27 来源:大连晚报 分享到:

  2012年1月,小霞所在的私立学校因为招生不足停办了部分专业,包括小霞在内的30多名教职员工在家待岗,工资也被停发。2013年9月,这所私立学校才通知员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给予大家相应补偿。为此,小霞等20多名教职员工委托律师向金州新区劳动仲裁提出申请,要求给付相应赔偿。经劳动仲裁裁定,小霞等人维权成功。

  待岗近两年才被解除劳动合同

  小霞告诉记者,她一直在金州新区一家私立学校当老师。2012年1月,校方突然通知小霞等教职员工,要她们回家待岗。

  “这主要是因为几个专业招不上学生了。”小霞说。“包括我在内,教师和其他员工被要求回家待岗的共有30多人。”小霞说,在此期间,校方停发了这批员工的工资。“我本来想另找份工作,但校方没和我们正式解除合同,人事关系都在学校。”小霞表示,这期间她曾多次试图联系校方,但学校负责人一直没和他们正式解决善后问题。

  直到2013年9月,小霞才接到校方通知。“说我们可以去解除劳动关系了。”此时距离他们停课待岗已经过去近两年时间。“这期间学校都没给我们发生活费。”小霞说。

  为拿相应赔偿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关系解除后,成了“自由身”的教职员工们发现,在家待业近两年,却没有得到任何赔偿。“这期间我们无法工作并非个人原因,而是学校造成的。学校应该对我们进行补偿。”一位教师表示。

  为此,今年2月,小霞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金海律师向金州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学校给付自己待岗期间的生活费,并按照自己在学校每工作一年,给付自己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与小霞一起申请仲裁的还有其他20多名教职员工。

  金州新区劳动仲裁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但该私立学校却未安排人员出庭应诉,仲裁庭缺席审理。经仲裁庭审理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后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息工人员,用人单位应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由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认,但不得低于大连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于学校未及时与小霞等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应支付小霞等人待岗期间的生活费。近期,金州新区劳动仲裁做出裁决:裁定校方一次性给付小霞和其他申诉员工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每人2万多元。(首席记者万恒)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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