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工老慕:干了四个多月咋就没劳动关系?

2014-05-07 08:59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老慕在向记者反映他的困惑

  “我在物业公司烧了4个多月的锅炉,却证明不了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维权算是泡汤了。”拿着诉求被驳回的裁决书,老慕(化名)沮丧地对记者说。随后,他翻出几张纸递给记者:“我明明有理,也有证据,怎么就输了官司呢?”工会调解员刘明焕认为,证据不足、证明力不够,这是锅炉工老慕没有得到法律支持的关键。

  应聘锅炉工

  一人干了两人的活

  去年10月,52岁的老慕从甘肃老家来到北京打工。正在找工作的他,在网上看到一家物业公司招聘锅炉工,便拨打了该单位负责人刘经理的电话,对方让他第二天到公司面试。

  第二天下午,老慕来到物业公司。“见面后,我介绍了自己的情况,刘经理说行,打算用我了。但他让我交1000元押金,说我的工作是烧供暖锅炉,万一我中途走了就没人烧了,等2014年3月15日取暖季结束后押金就退还。我当时不同意交押金,就走了。”老慕对记者说。

  过了几天,老慕仍没找到工作,又打电话给物业公司的刘经理,对方让他再去公司谈谈。10月23日,老慕再次来到物业公司,刘经理递给他一份《锅炉工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告诉他公司打算招聘两个锅炉工,两人的工作时间分别是早晨7点到晚上12点,工资为4400元;另一个锅炉工是从晚上12点干到次日早上7点,月薪600元。老慕应聘的是前者,反正吃住都在锅炉房,所以他想把这两个岗位全包下来。刘经理担心他一个人盯不了24小时,让他找个熟人合着干。

  最后谈到押金问题,公司坚持要收,老慕只好答应,交了随身带的200元现金,对方在《锅炉工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反面的空白处,写下“今收到老慕押金200元,尚欠800元,上班前交清”的收条。

  11月1日,老慕来到物业公司入职。他没再找人,自己全包了两个锅炉工的工作,这样每月工资就成了5000元。

  提意见被辞

  锅炉工维权讨说法

  老慕烧的锅炉是为写字楼提供暖气的,元旦、春节期间,虽然单位都放假了,但供暖不能停,所以节日期间他仍在工作。

  “我烧的那个锅炉是用硬煤的,每次煤块运到公司院里后,我都得用小推车把它们一车一车推到锅炉房。3月4日,我把所有煤块都清运完后,发现只够烧一个星期的,就去找刘经理,提醒他现有的煤块烧不到3月15日,还差个二三吨。”老慕告诉记者,“第二天下午,刘经理把我叫到办公室,说没煤了,公司派人自己来烧,现在给你结清工资,你今天就走吧。”当即,公司财务人员向老慕支付了剩余工资。

  离开物业公司后老慕越想越不是滋味:供暖最早也得到3月15日,自己善意提醒他们是为了公司好。另外,应聘时刘经理说让我干到3月15日,现在因为多说了一句说,就被提前10天辞退了,这也太不讲理了。他想让单位给个说法,于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请,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014年3月6日至3月15日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元旦春节加班费、锅炉维修费等共计2.5万元。

  单位不露面

  劳动者申请仲裁被驳回

  在仲裁前调解时,老慕早早就来到调解中心,调解员反复给物业公司负责人刘经理打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无奈,这起劳动争议案件被转回到仲裁部门。

  仲裁委开庭审理时,物业公司无人露面。仲裁员介绍,今年3月28日已向物业公司邮寄送达了申请书副本、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单位既未派人参加也没委托代理人,属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开庭时,老慕提交了《锅炉工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联系电话,来证明自己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审理,仲裁委发现老慕提供的《锅炉工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无原件,落款无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看不懂;按照老慕提供的刘经理的电话号码进行联系时,无人接听。

  仲裁委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老慕主张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提供的证据无原件,且落款单位与物业公司名称不一致,不能证明他与物业公司存在关系,因此也就无法确认老慕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故驳回了老慕的仲裁申请。

  锅炉工疑惑

  干了4个月却没劳动关系

  自己的主张没有得到仲裁部门的支持,老慕很不理解:“单位连人都不去,我参加了调解和仲裁,还提供了很多材料,结果却裁决我输了。”他向记者抱怨:“我明明在物业公司烧过4个多月的锅炉,现在怎么就证明不了我跟他们有劳动关系呢?”

  听了老慕的介绍后,记者采访了该物业公司看大门的任师傅,对方告诉记者:“我在这儿工作4年了,知道老慕在公司烧过锅炉,他大概干了4个多月就走了。”

  随后,记者又根据老慕提供的线索,联系了几个物业公司的人:刘经理的手机一直无人接听;另两位员工听说记者要采访老慕在物业公司工作的情况,二话没说就挂断了电话,再打过去就成了忙音。

  老慕告诉记者,物业公司的员工不多,他在这儿干的时间不长,上班时又一直在锅炉房工作,与别人没什么接触,即使其他人知道他在单位烧过锅炉,也不愿意为了作证而丢了自己的饭碗。所以,参加仲裁庭审时,他也没找以前的同事出来作证。

  不过,老慕也不甘心就这样输掉官司:“裁决书上说,如果我不服裁决,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期限眼看就要到了,我很想去起诉,可又担心跑来跑去的既耽误了现在的工作,到法院后官司也打不赢,我毕竟只是个外地的农民,还没什么文化。”

  他问记者:“我在北京有几个亲戚和关系好的老乡,烧锅炉时因为我走不开,一天到晚要守在单位里,所以那些亲戚和老乡都来物业公司找过我,春节还在一起聚餐来着。如果他们写个东西,证明我曾在这家单位烧过锅炉,这样是不是就能帮法院确认我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了呢?”

  调解员分析

  员工主要输在没证据

  带着老慕的问题,记者昨天采访了调解员刘明焕。刘律师介绍,有些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朋友,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认为自己不懂法律条文,又没关系没路子所以才会输官司,其实这种想法是错的。无论在仲裁机构申请维权还是去法院提起诉讼,自己的主张要想得到法律的支持,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和证明力,人们常说的“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就是这个道理。

  刘明焕律师告诉记者,在老慕与物业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关键是要证明他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能证明,他的所有主张都得不到支持。

  虽然老慕认为自己在物业公司工作4个多月,理所当然存在劳动关系,但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老慕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由于老慕在庭审时提交的《锅炉工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无公章,其落款与物业公司的名称不符,提供的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所以这些证据的证明力不够,因而仲裁申请被驳回。

  对于老慕提出的由亲戚和老乡写个东西作证据的问题,刘明焕律师认为,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仅有人证不充分,还需要有其他的证据相佐证,比如考勤记录、工资条等。(本报记者 王香阑 文/摄)

编辑:QY001

相关新闻

51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14000428 互联网新闻登载服务许可川新备13-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