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建合法财产应保护 损坏室内财物需赔偿

2014-05-08 08:46 来源:滨海时报 分享到:

  “私搭乱建”是困扰居民生活的一个顽疾,无论是在小区里还是道路边,学校中或是商铺外,违建房屋总是无所不在。这不仅影响着城市面貌,而且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本期《热线值班》栏目就私搭乱建及拆除的相关问题向读者答疑解惑。

  热线一

  违建该拆除 合法财产应保护

  薛某与妻子吴某住在某高校院内,他们自行搭建的两间自建房,其中一间由薛某夫妇居住,另一间则由薛某母亲居住。2013年5月,高校的后勤员工带领数名员工对薛某家的自建房进行了拆除,屋内物品因拆除时未能及时搬出而受到损害。因财产受到损害,吴某将某高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高校赔偿损失8万余元。

  高校辩称,在拆除之前,已经多次与吴某等人进行沟通,但吴某迟迟不肯拆除违建房屋,校方已经尽到了合理通知的义务,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吴某自行承担。经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吴某的自建住宅因没有审批手续而属于违法建筑,校方虽已发出过拆除通知,但实际拆除中采取的方式欠妥,未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吴某财产,应当予以赔偿。因物品已经损害,不能确定实际价值,因此法院酌情判令赔偿吴某经济损失5万元。

  律师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吴某在高校院内私自搭建违法建筑,损害了高校合法的土地使用权,高校在尽到合理的通知义务后有权利拆除吴某的房屋,但房屋内吴某家的物品,属于吴某的个人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高校因损害他人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屋内物品已经损毁不能返还,因此,应当折价赔偿吴某经济损失。

  热线二

  私搭乱建 物业能强拆吗?

  市民唐女士居住在某小区一楼,她在自家小院的门外又搭建了一间房。由于唐女士私搭乱建、占用小区公共部分,小区的物业多次要求唐女士拆除。但是,唐女士不以为然。今年年初,唐女士与物业公司方面的冲突升级,物业公司方面表示限期让唐女士拆除私搭乱建、恢复原状,否则将强制拆除。对此,唐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拆除,那么小区内的私搭乱建行为怎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呢?

  律师评析: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对违反条例或者业主公约的行为,只享有劝阻、制止及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权利。小区内出现私搭乱建现象时,物业公司要及时采取各种措施阻止,或者向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汇报情况以及对违约的业主进行法律诉讼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记者 刘纯)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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