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后悔权”难落实 消费者要勇于维权

2014-05-16 10:20 来源:新华网 分享到: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至今已经一个月有余,根据媒体对该法落实情况的调查,新《消法》中涉及霸王条款、网购“后悔权”行使等方面的落实效果难以让人满意。以前消费者维权难是因为没有法律支撑,现在有新《消法》了,为什么依旧很难看到实际成效呢?

  消费维权要会用法律这个武器

  有一种学说,叫立法万能主义,认为所有社会问题都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消费维权领域的立法仅是给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明确的“请求权基础”,换句话说,就是给了消费者维权的武器。仅有武器,而不去挥动武器,对消费维权而言是没有任何效果的。

  那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已经存在多年,在很多行业都是根深蒂固,有些甚至曾得到过行业协会等机构的认可和默许,早已形成了所谓的行业规定。新《消法》一经出台就想要立即打破这些行规,立竿见影的效果较难实现。真正将新《消法》打破霸王条款的立法意图付诸实现,至少还要从3方面入手:

  首先,消费者自身要学法懂法。在所有法律中,《消法》是距离消费者最近的法律,只要人存在于社会中,就肯定会买东西、上网玩游戏、买服务、乘公交、休闲旅行,这些都是《消法》保护的范围领域。如果消费者本身都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就谈不上利用新《消法》来维权。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利用多种渠道宣传推广,让公众熟知这部法律。

  其次,消费者还要勇于维权。自己的权利只能通过自己的斗争才能获取。新《消法》“现今”所要冲破的桎梏,就是商家“昨日”恪守的霸王条款,这些条款是不少商家的利益源泉,所以,不要指望商家自己放弃既得利益的可能。相对于商家而言,消费者大都处于弱势地位,店大欺客的情况确实存在。此时,各地工商、质监、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应该为消费者维权保驾护航,担当起“护法运动”的倡导者。

  最后,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系统应尽快适用新《消法》,形成典型判例。及时的典型判例是新法实施的最好示范效果,对消费维权和消费市场治理整顿将起到标杆作用。相对于法院审判的被动性,行政管理部门拥有主动采取措施的天然优势,对违反新《消法》的霸王条款要勇于为消费者撑腰,积极依职权行使调查整治的权力。

  规定后悔权立法步伐是否走得过快

  除霸王条款外,新《消法》规定的网购“7日无条件退货”的后悔权的落实也不尽如人意。各大电商除了按照新《消法》规定的四大类不适用后悔权的商品外,还额外规定诸如服务性质商品、贵重金属等不适用的类型。这其实是电商对后悔权的选择性适用,从法律适用角度说,这是商家任意对法律规定的扩大解释,也属于霸王条款的一种。

  大电商集体排斥后悔权,网络卖家也对后悔权普遍反感,这样的法律适用后果是立法者和执法者都不愿看到的事情,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立法者在一些问题上立法步伐走得过快。

  后悔权从比较法上看,都是商家可自愿选择适用的权利,最终效果是通过市场竞争显现出来的。例如,日本法律规定了后悔权,但同时规定商家可事先做出不适用的说明,这样一来,商家和消费者都拥有对等的权利。

  新《消法》将后悔权作为一种强制商家的法定义务,导致的后果是忽略了市场在消费中的主导地位,让商家、网络卖家和消费者都感到不方便。可见,消费维权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一部好法需要好的适用土壤,新《消法》的出台不是消费者维权的胜利完结,而是一个新的开始。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无理由退货”由来

     1964年,英国在《租赁买卖法》中规定了“冷却期”条款,此后该条款逐渐为美、德、日等国所接受,现在也成为了欧盟各国普遍的消费者保护条款。

    相比较而言,我国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规定混合了日本和欧盟的类似规定,即在列举几种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欧盟方式)的同时,也允许当事双方就不予退货的商品范围另行约定(日本方式),同时为了防止商家利用优势地位滥用权利,要求双方的约定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即必须是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而且在消费者购买时必须明确确定,同意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之所以要在“无理由退货”制度设计中列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是为了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障经营者的正当利益。

    “七日无理由退货”呼唤操作细则

    ●经营者任意解释“不宜退货”

    ●近两成消费者维权受阻

    新《消法》实施迄今已有一个多月,在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召开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新闻通报会上,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常宇表示,在新《消法》实施的一个月里,网购企业履行新《消法》相关责任不尽如人意,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的网购消费者投诉中,有近20%的消费者未实现“无理由退货”的主张。日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一份报告也显示,国内主流电商平台对新《消法》“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都有各自的执行细则,但大多都打了不同程度的“折扣”,不利于消费者退货。

    中消协调查发现,“七日无理由退货”执行难,主要在于“如何认定不宜退货的商品”、“如何认定退货商品‘完好’”、“如何界定‘七日’起止时间”等问题。中消协副秘书长刘敏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电商企业拒绝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理由主要有3种:一是认为消费者提出无理由退货的时间已经是七日之后;二是认为商品包装已经不完整,影响二次销售;三是电商企业认为在销售“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时,已经明示、提醒过消费者。

    网购被骗就近告淘宝获法院支持

    网购数码相机遭淘宝卖家欺诈,却找不到卖家的真实注册信息。想要起诉卖家索赔却找不到对象,想要起诉淘宝又无法可依。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福建厦门消费者林雷终于等到了维权的好时机。4月初,他依据新《消法》把网络提供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告上法院,该案已于4月8日在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立案。

    ●下单两年多仍未到货

    2011年11月25日,厦门消费者林雷参加淘宝网卖家“华强北赛博电子城”限时抢购活动,抢购到一台原价1785元、抢购价1249元的索尼DSC-T110数码相机,送货地点为厦门市湖里区。同日,林雷通过支付宝支付了货款。然后,让他没想到的是,直至今日,该淘宝卖家仍未发货。2012年全年,林雷在网上持续催促卖家发货,但对方就是不理不睬。林雷向淘宝提出交涉,要求对方提供卖家“华强北赛博电子城”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但淘宝却以商业秘密为由拒不提供。

    维权多重“难”

    ●靠消费者举证几乎不可能

    不少电商平台推出“全球购”等认证,但未能完全堵住造假漏洞。

    法国留学生、淘宝代购店主单先生说,虽然“全球购”认证要提供物流单、采购发票等,但不是每单都要。不少全球购店主就真假掺着卖。

    而消费者即使明知是假货,也很难“退一赔四”。根据电商平台的规定,若需要退一赔四需要出具原厂的鉴定证明,商家承认商品假货的聊天记录截图、品牌商鉴定报告、工商局假货没收函,证明货物是假货。

    从当当网和亚马逊销售假冒进口化妆品,到“全球购”真假参半,几大电商平台纷纷中枪。到底是管理疏忽,还是有意纵容,“很难说清楚”。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说:“有些电商平台为维持品牌活跃度,可能对售假不作为,甚至默认。”

    “叫消费者举证,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联合事务律师所律师胡雪说,一般要经过行政或司法机关的调查,才可以确认“明知或应知”。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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