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新规章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 对过往事件不具效力

2014-05-20 08:29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提问:某电子公司职工 高津平

  回答: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陈国柱

  高津平:2012年9月,我被一家电子公司聘为技术部开发工程师,入职时单位与我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又与我续签,到今年9月30日合同期满。

  今年4月底,公司把我们职工去年的年终奖发下来。五一后,我申请辞职。听说还有两个同事也不想干了,公司因此制定了一项措施:每年7月1日前辞职的职工,要交回上一年的年终奖,所以领导让我退回刚发下来的2013年度的年终奖5000元,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另外,公司已拖欠了我们一年的社保费未缴纳,各种出差补助也没有发给我。请问单位的做法对吗?我该找哪个部门解决?

  陈国柱:年终奖是单位对员工一年来努力工作的一种奖励措施。对于年终奖怎样发放、发放后能否收回,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电子公司是在有人拿到年终奖后辞职,才出台了交回年终奖金的规章制度,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这一规章制度是否经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且经过公示了,如果没有,它不具有约束力,因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在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才产生约束力;二是规章制度不能溯及既往,即新公布的规章,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对于之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效力。由此来看,单位以出台新规为由让您交回上一年的年终奖,于情于理不符。

  针对拖欠员工一年社保费、不发出差补助等情况,您可收集证据,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或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不满意的话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 王香阑)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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