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规定员工在单位食堂就餐中毒算工伤

2014-05-21 08:30 来源:吉林工人报 分享到:

  5月15日,长春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了《工伤保险条例》政策宣传活动,并现场解答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

  据长春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处长张巍介绍,2011年国家对2004年第一版工伤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有了很多新的变化,针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变化,我省也出台了一些细则。今年1月1日,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启动实施,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

  据介绍,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中毒伤害,并经安监部门确认的;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食物中毒伤害,并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的;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或公出,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感染疫病的;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单位指派参加体育比赛、文艺表演受到意外伤害的。这些情形都可认定为工伤。未来,长春市还将根据省里的办法出台更进一步的实施细则。

  宣传现场,长春李女士咨询。她老公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车撞了,她想问这算不算工伤?据长春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处长张巍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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