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进入劳动争议案 聊天记录可证明劳动关系

2014-05-31 09:10 来源:湖南工人报 分享到: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法院与区人社局联合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审判白皮书显示:去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处高位运行,2008年起连续多年下滑的法院收案数出现了25%以上的增长,餐饮娱乐等行业的群体性劳资争议屡有发生。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了微博、微信等新类型电子证据;但当事人对另一方提供的电子证据自认的仅占两成左右,这些证据的认证、取证仍存难点。

  微博晒出游照成翘班证据

  陈小姐或许事先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在微博上随手发布的旅游照片和博客上写的游记,竟被单位截图公证并作为证明陈小姐旷工的重要证据提交法庭。但正是因为翘班出游,让陈小姐丢掉了这份已经做了10年之久的工作。

  2012年6月,陈小姐收到公司解除聘用关系的通知,称其从1月份开始累计旷工超过8天。陈小姐颇为不满,她认为自己每次请假均有申请,公司的行为系违法解约。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6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陈小姐到底有没有旷工。公司为证明陈小姐旷工的事实,一连出示了包括电子邮件、电话记录、微博、博客、电脑文档公证书、护照等证据。公司指出,近1年中,陈小姐未经申请擅自外出旅游旷工达27.5天;从陈小姐微博上的照片可以看出其旅游的日期和地点,且出游期间公司的电脑和电话上均无其相关记录。但陈小姐对这些证据并不认同,坚称微博和博客不是她本人所写。

  法院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最终采纳了公司的观点,认定陈小姐多次利用工作时间国内游、出境游,有意隐瞒实际休假天数,公司解聘行为合法。

  “当前电子证据的种类已从早期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逐渐扩展至微博、微信、QQ聊天记录及电子考勤数据等各种形式。”上海黄浦区法院副院长金民珍介绍,在该院近年来的审判实践中已出现了多起涉及新类型电子证据的案件,其所要证明的内容囊括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结以及入职时间、岗位工资、辞职原因、加班与否等诸多方面。

  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劳动关系

  在李小姐与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一组微信上的聊天记录被她用来证明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李小姐是一名设计师,2012年年底开始为一家设计公司工作,可公司迟迟不愿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在多次协商未果后,李小姐提出辞职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对此,公司提出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李小姐是在为案外人工作。

  庭审中,为证明自己的确是这家设计公司的员工,李小姐一连提交了20余组证据,包括公司的通行证、银行转账明细等。但为了证明自己日常是接受公司实际管理人马某的管理,她还向法庭提交了自己与马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及日常费用报销事项等内容。虽然李小姐为微信记录进行了公证,可公司方面仍然提出了不同意见,质疑微信记录的来源和真实性。最终,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李小姐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当前,虽然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但基于电子证据的属性,其固定和提取需要较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取证需要借助专业鉴定机构和公证机构进行,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金民珍表示,当事人对另一方提供的电子证据自认的仅占两成左右。大多数的情况下,提供电子证据一方会通过公证、鉴定、证人辅助作证等形式对电子证据予以补强,可由于缺乏明确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法院对电子证据的认证存在难度。金民珍提醒,遇有电子证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注意取证的及时性,必要时可借助专业机构。同时,特别要注意收集能补强电子证据的其他证据。(汤峥鸣 茅冠隽)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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