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留意这些打假维权案例

2015-03-09 08:52 来源:新文化报 分享到:

235元床垫竟然宣称价值12800元;不应收的费用却被强制征收……昨日,长春市工商局发布“打假维权十大案例”,以后遇上这样的事情,记得坚决说“不”。

1

返修电器变身“打折品”

【案例】

2014年7月7日,长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销售分公司在销售电视机过程中,涉嫌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

经查,自2014年1月起,该公司把给消费者更换回及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的电视机,委托维修后,在长春部分卖场搞活动期间,以清理库存的名义,打折销售给消费者。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已销售返修机32台,销售额152201元。

处理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已构成了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长春市工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人民币30万元。

2

赠送的机顶盒竟被商家收费

【案例】

2014年2月21日,长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商家购买一台某品牌的数字一体电视时,要求缴纳300元的数字电视一体机(机顶盒)开户凭证,但其购买后发现凭证上注明“赠送开通2011一体机套餐C节目包及爱迪德智能卡一张”。消费者认为,此项为赠送不应再向其收费。

经查,该商家三次得到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共计8000(台)套数字电视一体机(机顶盒)开户凭证(每套凭证包括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消费者免费赠送的特殊的付费电视节目套餐包即2011一体机套餐C节目包及爱迪德智能卡一张)。此凭证可使消费者不需要购买机顶盒即直接办理入网收视。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免费将数字电视一体机(机顶盒)开户凭证提供给消费者。但该商家向需要数字电视一体机(机顶盒)开户凭证的消费者收取每套300元费用。

处理 到案发时共计销售319套,合计金额95700元。

工商部门已经对该商家作出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并对其处以罚款。

3

卖不合格汽车 属欺诈

【案例】

2014年8月5日,长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长春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存在销售质量不合格载货汽车行为。

经查,该公司于2014年5月末,从某轻型商用汽车有限公司购进了不同型号的36辆载货汽车进行销售。上述车辆的《车辆合格证》上均注明为国IV排放标准汽车。经有关机构鉴定,上述36辆汽车尾气排放不能达到国IV标准要求。

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售出3辆载货汽车,销售金额共计16.78万元,获利3.09万元。未售出的33辆汽车货值金额共计140.67万元,上述产品(售出与未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57.45万元。

处理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销售以次充好汽车行为。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工商部门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会同生产厂家将涉案的33辆汽车返厂进行技术改造,同时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

开发商乱收费被处罚

【案例】

2014年3月31日,长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

经查,该公司在购房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代收代缴的名义,向购房客户违法收取抵押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网络服务费。而国家相关部门已明确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抵押手续费不得收取;自2002年3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自2010年8月1日起,网络服务收费对象为入网房地产开发企业。

自2012年8月起,至案发时止,该公司向购房客户收取抵押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网络服务费合计为607736.00元。故其获取的违法所得合计为607736.00元。

处理 工商部门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并对其作出了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07736.00元的行政处罚。

5

医院网站涉嫌虚假宣传

【案例】

2014年4月2日,长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医院在其网站上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经查,该医院在其网站上以置顶、滑动图片等方式,突出宣传该医院是:“中国格林巴利综合征患者康复基地”、与“中华慈善总会、中华红十字会、吉林省卫生厅、疾病控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保健协会”等单位是合作伙伴、“格林巴利康复汤,填补医学空白……”等内容。经多方证实,该院所宣传的均不属实,当事人书面表示,均没有书面证据能予以证明。

处理 该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构成对其所提供的医疗经营活动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款决定。

6

安有线电视时乱收费

【案例】

2014年2月14日,长春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办理有线数字电视初装过程中存在滥收费用行为。

经查,该公司在2011年8月16日通过营业厅LED屏对外发出通知,对办理有线数字电视初装的客户收取第一终端标清机顶盒每台290元。但根据我省的有关规定,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转换时,公司要为有线电视用户免费配置一台第一终端基本型机顶盒和智能卡。其他终端所需机顶盒和智能卡由用户自行购买。

处理 当事人的经营活动构成了滥收费用行为。从案发至长春市工商局立案,当事人共销售第一终端标清机顶盒866台,获违法所得251140.00元。执法部门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251140.00元,免予罚款。

7

235元床垫竟称价值12800元

【案例】

2014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在调查陈某欺诈消费者违法行为案件中,发现吉林省某商贸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该公司于2013年12月在吉林某电台开展的广告宣传活动中,宣称可免费领取到价值12800元的“庵石细胞活化床垫”等内容。

执法人员到床垫厂家进行调查取证,依据该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委托加工合同和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及经理助理张某的询问笔录中已证实,这种岫玉细胞活化床垫价值为235元,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处理 执法部门已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

8

销售假名牌 被罚10万元

【案例】

2014年3月27日,长春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长春市某批发市场经营者王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经查,王某销售带有“TEENIE WEENIE”及图形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授权公司专职工作人员鉴定,认定为假冒“TEENIE WEENIE”及图形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TEENIE WEENIE”及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处理 截至执法人员查获时,这批服装已售出342件,经计算,非法经营额合计为9.9万元。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成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没收王某尚未售出全部侵权商品共458件,并处罚款10万元。

9

医院检查向患者多收费

【案例】

2014年6月12日,长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中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经查,该医院自2014年1月起,其检验乙肝两对半的项目检测中乙型肝炎病毒e抗原、e抗体和核心抗体只能作出非定量检验(也称定性检验),但向患者提供的检测项目中却按定量检验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向患者出具了检验报告同时告知患者是定量检验的检验结果。

根据我省的有关规定,定量检测收取40元,非定量检测收取5元,该医院隐瞒真实情况向消费者多收取了检测费用,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截至案发时,该医院已违反规定向患者收取33999.00元,获取的违法所得为33999.00元。

处理 该案件是医疗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类型的典型案件。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10

加工润滑油 品牌侵权

【案例】

2014年4月15日,长春市工商局在检查中发现长春某润滑油有限公司加工润滑油,品牌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该公司为了扩大产品销量,满足客户需要,未经授权,从网上购买标有其公司字样的产品包装物及标识,从事润滑油生产加工、销售,经营额达44700元;同时,该公司生产、销售伪造厂址产品获利5万元,货值为5.35万元。

处理 工商部门已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并没收侵权商品及违法所得。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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