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四种人不受《劳动法》保护

2015-05-21 08:39 来源:51网 分享到:

明明也是工作,却没有和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受了伤害也不被劳动法保护,以下公布四种似是而非的“劳动关系”,以提示劳动者注意。

1 . “在校生”兼职

案例:

小李在读研究生期间,一直在一家培训机构任兼职老师。后双方发生纠纷,小李以该培训机构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该培训机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结果是,小李主张的“劳动关系”未被仲裁机构及法院采信,索要二倍工资也未获得支持。

法官释法:

本案中,小李虽年满16周岁,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条件,但小李在兼职期间同时具有“在校学生”身份,工作活动属于脱产学业外的兼职性质。因此,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 退休人员“返聘”

案例:

老林为一家企业的技术人员,在年满六十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该企业技术改革需要,老林被返聘。此后,老林以该企业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资、未安排带薪年休假等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但均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未获得支持。

法官释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老林主张的加班费及职工带薪年休假均是劳动者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享有的权益。此种情况下,法院建议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订立书面劳务协议,对劳务报酬的标准、计算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维权无据。

3. 协议承包

案例:

刘某经人介绍与一国企后勤部门订立三年期保洁与垃圾清运协议。三年后,企业未与刘某续签协议。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该企业支付未续签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未获支持。

法官释法:

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并未在名称上明确为“劳动合同”,而根据协议内容看,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也并非劳动关系,更接近于承揽合同关系。因此,刘某不能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主张经济补偿金。

4. “家政服务员”

案例:

徐某到王家担任“家政服务员”。双方口头约定,徐某需工作6个月,工作期间无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6个月后,徐某向王家提出,要求王家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双方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但法院没有支持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本案中,徐某提供劳动的对象为“王家”,即自然人主体,所以,王家无法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双方也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据相关法律人士介绍,特殊“劳动者”应仔细辨认与单位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争议纠纷。如纠纷性质并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可以以侵权、合同违约等案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高健 蔡笑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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