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侯先生骑摩托车途经一段施工路段时,撞上一堆无任何警示标志的土石方料,被送至医院治疗。出院后,侯先生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后将土石方所属路段的施工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25万元。在诉讼中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先生截瘫(肌力3+级)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三级伤残。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发生事故的现场属于被告正在施工的路段,堆积物是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堆放形成。发生事故时,被告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堆放铺路用的土石方料,也没有及时清理,导致原告驾驶机动车时撞上,发生事故受伤,被告的施工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对新铺设的路段正在施工是明知的,行驶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也有一定的责任,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酌定被告承担55%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侯先生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