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要求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 小费获认可导游报酬应集体协商

2015-08-04 14:09 来源:法制日报 分享到:

作为旅游行业从业者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70多万导游的权益过往很少有人关注。今年5月,丽江一名导游在带团过程中突然死亡。而这名导游生前说的最后一句话是:太累了。在微博、微信的传播作用下,导游群体的生存状态开始受到公众关注。

7月30日,国家旅游局在经过长达两年的调研后,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首次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在这份《指导意见》中,以往备受关注的“小费制度”、“导游专座”及公伤保险问题、劳动报酬集体协商机制等,都首次有了较为明确的定论。

导游被迫支付“人头费”

《指导意见》提出,要依法保障导游的劳动报酬权益。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这其实就是俗称的“小费”。

为何《指导意见》会作出如此突破性的规定?《法制日报》记者此前在采访业内专家时了解到,在造成目前旅游业乱象丛生的众多原因中,导游的薪酬体制问题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之一。

据媒体报道,在新疆1.7万名持证导游中,只有5000名左右是签约的专职导游,其余都属于兼职导游。也就是说,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导游没有底薪待遇。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登记导游员共有71万余名。如果将新疆兼职导游的比例放大到全国,也就意味着,全国有近50万导游都是“临时工”。

关于导游这一职业群体的生存状态,有业内人士这样评价说:导游这个职业“睡得比狗晚,起得比鸡早,吃得比猪差”。如果不入这个行业,很难有人体会得到导游身心两方面的劳困。

正是基于这种现状,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副司长唐兵介绍说,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包括“低价游陷阱”等诸多影响旅游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既严重损害了游客的权益,也损害了导游的合法劳动权益。

这种局面导致,导游不仅不能得到合理的劳动报酬,为了得到带团机会还不得不支付“人头费”,被迫“填坑”、“买团”,导游只得通过诱导旅游者“加点购物”以获取回扣作为收入。

2013年10月,旅游法实施后,导游通过“加点购物”获取高额回扣的行为被严格禁止,部分地方按照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实行了导游服务费(数额为200-600元/日),有效抑制了部分导游依靠“灰色收入”谋生的现象。但现实中,仍有不少牺牲导游劳动报酬为代价的低价旅游现象,导游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唐兵指出,导游工作很辛苦,具有责任大、强度高、时间长、风险高的特点,需要具备丰富的知识、充沛的精力、乐于奉献的服务精神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等,而在国外,均属较受尊重、收入较高的职业。

因此,首先要从解决导游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入手,让导游有归属感、有合理合法收入、有社会保障。“而奖金和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小费,应成为导游合法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激励导游自觉提高服务水平,并因优质服务受到奖励。”

“黑导游”劳动权益不受保障

明确旅行社和导游之间的关系,是《指导意见》的核心。《指导意见》要求,旅行社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其聘用的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在1个月以上。

临时聘用的导游,应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并获得原用人单位同意的人员。临时聘用时,旅行社可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临时聘用导游,为什么只是规定旅行社“可”与其签订劳务协议,而不是“应当”签订劳务协议?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劳动合同管理处处长王永生介绍,这句话强调的是,旅行社在聘用临时导游时,一定要经过原单位的同意,这是前提基础。

王永生指出,在旅游执业过程中,旅行社随便从外面找一个人来带团充当导游,是不被法律认可的。临聘也是属于聘用导游的一种,可以不是在旅行社注册的,但一定是要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也就是说,“黑导游”不受法律保护。

旅行社须为导游投保

依法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权益,是保障其合法劳动权益的核心,也是《指导意见》的重点。

《指导意见》要求,旅行社应就反映强烈的“导游专座”、住宿待遇等问题,积极采取改进措施,降低导游的劳动风险,保障导游安全执业和体面劳动;要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鼓励投保导游执业综合保险等补充保险,妥善处置导游因公伤亡事故。

据唐兵介绍,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目前占导游绝大部分的“社会导游”,并没有享受到应该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这不仅损害了导游自身的合法权益,长此以往,也会成为国家和社会的负担。

比如,今年5月6日,年仅34岁的海南导游邓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去世。事发时,邓宇正是坐在副驾驶位置,也就是业内所称的“导游座”上。

唐兵说:“更加令人痛心的是,当发生事故时,因为很多导游没有享受到事故保险的待遇,因此无法获得保险方面的救济。很多都是由政府在承担。所以这个问题到了必须要解决的时候了。”

所以,《指导意见》特别强调,旅行社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试点导游报酬集体协商

《指导意见》此次还提出,各级旅游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导游劳动报酬集体协商试点工作。

唐兵介绍,协商内容是以导游劳动报酬为主,也包含导游的劳动条件和其他劳动权益。

她透露,协商试点工作的开展,是为全面保障导游劳动权益进行的实践探索,将为全国的其他地方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很好的借鉴。“届时,有意愿且设有旅行社协会、行业工会以及独立于旅行社协会之外的导游协会的城市,可申请成为试点城市。”

《指导意见》指出,试点城市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协商对话机制,确定协商主体,按程序选派代表进行集体协商,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旅游市场状况、导游供求等实际状况,制定本地区导游劳动报酬的指导性标准,定期公布、调整;签订的集体合同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生效。

为了使导游劳动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旅游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指导督促旅行社严格按照旅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导游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保障导游的合法劳动权益。

唐兵强调:“对不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记者 余瀛波)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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