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职工家属仲裁期间离世可追加申请人

2015-08-11 09:38 来源:河北工人日报 分享到:

    原标题:工亡职工家属仲裁期间离世可追加申请人

    员工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商业保险赔偿后,家属能否要求工伤赔偿?申请工伤赔偿仲裁期间,有申请人离世,还能否要求供养亲属抚恤金?近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我们或许能够从中找到答案。

   ■员工下班途中死亡被认定工亡

   刘某生前是石家庄市一家劳务公司的员工,岗位为搬运工。在工作期间,劳务公司从未与其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2月,劳务公司与一家食品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协议》。根据协议,刘某被劳务公司安排到该食品公司工作。

   2010年11月,刘某下夜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由于伤情严重,刘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当日,刘某的家属拿到了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对此次事故不负责任。

   据悉,劳务公司此前为员工参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劳务公司将保险公司赔付的10万元赔偿金交给了刘某的丈夫张某。张某还在劳务公司出具的收条上签了字,大致内容为劳务公司将保险赔偿金交付给张某,此次事故的赔付问题至此结束。

   2011年5月,张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过程一波三折,最终刘某被认定为工亡。在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张某、张某的儿子以及刘某的母亲三人共同向辖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务公司和食品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刘某儿子及其母亲)。

   ■申请人离世可追加法定继承人为原告

   2013年5月,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刘某家属要求劳务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的请求。但仲裁委同时认为,劳务公司和食品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外包协议明确了双方的劳务外包关系,因此食品公司不应承担刘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涉及的赔偿责任亦不应由食品公司承担。

   裁决后,劳务公司表示不服,遂向法院起诉。一是认为张某在收条上已经签字,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不应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此外,刘某的母亲在仲裁阶段离世,仲裁委追加了刘某的弟弟、老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原告,劳务公司认为其并不具备仲裁申请的资格。

   刘某母亲在仲裁阶段离世,仲裁申请中的原告应该怎么认定?

   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仲裁裁决中刘某的母亲已去世,法院追加其法定继承人、刘某的弟弟刘某某为案件的被告参加诉讼。

   ■商业保险不影响工伤待遇

   对于劳务公司提出的,已经向张某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不应再进行工伤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劳务公司与张某之间签有收条,但收条只能证明劳务公司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10万元交付给张某,并不能因此免除劳务公司应当承担的刘某工伤待遇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劳务公司向刘某家属支付丧葬费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50余万元。其中,应支付给刘某母亲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于其已经死亡,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近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劳务公司支付各项赔偿款。二审中,劳务公司提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赔偿款的要求也被驳回。(记者 哈欣)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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