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司法力量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015-08-26 08:44 来源:法制日报 分享到:

□ 本报记者刘子阳文/图

“拿到法院判决书的一刻,心里真是五味杂陈,要不是王律师帮忙,我真不知道怎么办”。回忆起一年前发生的那件事,刘友松至今仍回不过神。

2014年5月5日,家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的刘友松接到一个来自河北的陌生电话,电话那头传来母亲意外死亡的噩耗。当日凌晨5时许,其母亲包某在清扫马路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连夜从四川成都赶到河北唐山的刘友松没想到,除了母亲的死亡,等待他的还有一场艰难的工伤索赔。“用人单位起初态度挺好,后来变得爱搭不理的,最后索性不见我。最艰难的时候是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给了我希望。”刘友松说。

用人单位称最多赔10万

2014年5月19日刚一上班,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王盘根就迎来一位学生模样、操着浓重四川口音的男青年。这个人就是刘友松。“他神色凝重,情绪十分激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首先对其死去的亲人表示哀悼,待其情绪稳定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逐步把话题引到案件上”。王盘根回忆说。

刘友松的母亲包某,时年57岁,农民,早年离异。2004年从四川来河北唐山打工,2009年1月开始在唐山市某公路养护公司从事环卫工作。因包某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只签订了临时用工合同,期限一年,一年一签。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通知刘友松处理后事,但不承认双方有劳动关系,不愿意按照工伤死亡赔偿,称最多能给10万元左右。

刘友松的家在四川的山区,外婆双目失明,他曾考上大学但因条件困难,最终选择上了一所专科学校,母亲的意外死亡让这个家庭雪上加霜。经过审查,刘友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他开通绿色通道受理,案件很快进入诉讼程序。

王盘根说:“为外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必须考虑时间成本,劳动仲裁是最快捷的途径。”见到刘友松的第二天,王盘根就向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一周后,仲裁委员会以“本案超出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接到决定书后,王盘根先后3次前往唐山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和工人医院调取急救记录,第一时间搜集证据,手把手帮助刘友松准备相关材料,随后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招收退休人员规避风险

唐山市某公路养护公司认为,包某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包某不再符合劳动者的主体要求,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包某死亡是因自身疾病引起的,单位没有任何过错,但为平息事态,愿意给予包某亲属一定的经济补偿。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员工间存在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最大,劳动关系一旦确认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将承担更多责任。

“同样是伤亡,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赔偿相差巨大,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减少用工成本,招收大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他们受到工伤伤害,其权益很难得到保障,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王盘根知道,要想打赢官司必须找到法律依据。那天,他早上不到7时就坐到电脑前,查法条、找案例,彻夜未眠。

王盘根发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10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曾出台规定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包某2009年开始一直在用人单位工作,2013年5月10日,双方签订一年期的临时工合同,事故发生在合同期间,没有享受养老保险,也没有领取退休金,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双方签有临时用工协议,且生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包某生前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王盘根认为,这些完全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要件。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王盘根的观点,一审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农民工工伤维权成本高

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大量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农民工工伤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劳动关系难以确认等问题逐渐显现。

“农民工工伤大都要经过一裁两审,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工伤赔偿。如果用人单位穷尽所有程序,一般要经过好几年,这为一些违法单位转移资产提供了时间,也可能使诉讼失去意义”。王盘根告诉记者,很多案件劳动关系难以确认,特别是建筑行业,层层分包转包,用工很不规范,取证非常困难。

相比之下,用人单位打官司成本非常低,即使败诉,最多支付应当支付的工伤赔偿,没有任何风险。因此绝大多数农民工工伤都采用私了方式解决,还有少数农民工用过激的方式解决,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王盘根认为,包某一案的意义远大于案件本身,它向社会公众及用人单位传递了一种声音,用司法的力量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也促使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劳动保护的意识。

从事法律援助工作6年多,王盘根代理过很多法律援助案件,见过形形色色的当事人,有的千恩万谢,也有的一言不发。“很多人问我为什么要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当拿到一份份胜诉判决书,接过一面面锦旗时,我心里就有了答案”。王盘根说。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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