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知晓你的合法权益吗

2015-09-01 14:57 来源:山西日报 分享到:

女职工承担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繁衍抚育下一代重担,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哪些?省人大常委会7月30日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为全省240万乃至越来越多加入工人阶级大军的女职工们,筑起了一道有法可依、依法维权的贴心屏障。

维权与促进就业相统一

当前女职工劳动保护面临一定困难,女职工劳动权益、人身权利被侵害现象仍有发生,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还没有全部得到明显改善,女职工“四期”的工资待遇、生育津贴及相关报销标准和当前职工工资制度不相适应,用人单位难以统一准确执行。省总工会副主席王荣介绍,此次法规的制定,特别重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就业的关系,既要维权,又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通过维权,保护好女职工合法权益,调动起包括女职工在内的所有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良性发展。从现实意义来说,现有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有必要结合实际整合细化。

与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新制定的条例正文共29条,涵盖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政府群团职责、用人单位义务、女职工“五期”保护、健康检查、卫生费标准、生育待遇、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一直参与法规调研起草工作的省总工会女工部部长韩小燕说,《条例》不仅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括女性农民工,而且强化了源头维护,指出,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韩小燕介绍说,《条例》每一项内容与女职工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国家有关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女职工痛经休息、孕前保护、怀孕三个月以内女职工保护、申请哺乳假、延长哺乳期、更年期申请调整劳动岗位、夜班保护等规定,并以女职工职业健康检查、禁忌工作范围来补充。规定,经本人提出,对经期女职工“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规定了孕前保护的内容,规定“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对已婚待孕女职工可以按照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保护”;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条例》在国家有关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对怀孕三个月以内女职工保护,规定“对怀孕三个月以内和七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1小时以上工间休息。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对产期女职工,《条例》按照《特别规定》将产假由原来的90天增加为98天,同时规定满七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98天产假的规定,还增加了申请哺乳假、延长哺乳期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此外,《条例》还对更年期作了可以申请调岗的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

保护措施更具体更易操作

不少非公企业对条例十分看好,表示自己单位都能做到。太原非公企业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蔡凝说,之前,我们对女职工“五期”都有具体的劳动措施,新制定的《条例》更具体、更加便于执行。

王荣介绍,《条例》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用人单位、工会及妇女组织的职责,特别是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受社会监督。她逐一分析道,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用人单位,规定“对女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并“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可以集中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如实告知其检查结果”。同时,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等。用人单位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应当协助和督促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这些,都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给出了具体的措施。对于工会组织,《条例》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特别是确立了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两书”制度。王荣说,对违反条例的用人单位,工会可以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武器,为职工维权。(记者 尚慧辉)

编辑:QY001

相关新闻

51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14000428 互联网新闻登载服务许可川新备13-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