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集体搬迁辞职 员工应获经济补偿

2015-09-06 14:48 来源:山东工人报 分享到:

黄某于2008年6月进入A市某环保设备公司从事操作工作。2012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A市高新区。2014年6月,因企业发展和政府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公司告知员工企业将整体搬迁至B市高新区,安排班车每周五接送员工回A市市区。同年6月20日,黄某以公司整体搬迁至B市远离A市市区,无法照顾年迈老人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不同意黄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黄某如不随迁则视为自动离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黄某遂离开公司,并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企业整体搬迁,客观上已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场所进行了变更,无法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工作环境等劳动条件。黄某辞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公司应当支付黄某经济补偿。仲裁委遂裁决该公司支付黄某经济补偿。(珖崂)

编辑:QY001

相关新闻

51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14000428 互联网新闻登载服务许可川新备13-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