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元新村成功维权获物业管理用房折价款120多万元

2015-09-17 08:56 来源:绍兴县报 分享到:

房产开发商没有交付足额物业用房,业主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还能要回足额物业用房吗?近日,越城区法院审理并判决的这起物权纠纷案给出肯定的答案。

房产开发商

没有交付足额物业用房

经城南长城社区状元新村小区全体业主授权,施先生等7位业主代表全体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越城区城南长城社区状元新村系由柯桥某公司开发建设,但该公司未向小区交付过足额物业用房。虽该公司已于2014年3月28日因股东会决议解散而注销,但业主代表认为房产公司解散而注销,应由该公司的股东承担交付物业用房的义务,遂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公司股东交付足额物业管理用房,如不能交付,则按现有市场销售价格支付相应物业用房的支付价款144.73万元。

房产公司的两股东单位共同辩称:两股东已经按照司法的规定依法对房地产公司进行了清算并予以了公告,作为股东无须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且认为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7位业主代表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状元新村系由柯桥某公司开发建设。柯桥的一家绍兴某有限公司(甲方)曾与越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乙方)于2012年签订《住宅小区管理协议》,内容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进行物业管理,管理范围为城南状元新村0-11号楼共12幢住宅小区,建筑面积约2.5万平方米,甲方将11幢12号营业房,面积23.31平方米作为物业用房移交给乙方使用管理,甲方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28万元,作为物业管理用房等小区物业管理基金,在协议签订后五天内一次性付清。

物业用房

折价款额120多万元

诉讼中,经7业主代表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状元新村内物业用房的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8219元,176.09平方米的物业用房价值为144.73万元。并查明,柯桥某公司后更名为绍兴某有限公司。该公司两股东股权比例为60%和40%,于2014年1月23日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当年3月21日,清算组出具了清算报告,该清算报告中载明,若有未清偿的债务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状元新村系同一小区分多次建设规划,其中6-11号楼的建设规划时间为1999年,作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小区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标准向该小区业主交付物业用房。7位业主代表虽主张该小区的规划建筑面积,法院根据《住宅小区管理协议》记载的2.5万平方米予以确定,故柯桥某有限公司应交付给该小区业主175平方米的物业用房。因其已交付23.31平方米的物业用房,其尚应交付151.69平方米的物业用房。两股东单位因对该债务按其出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现因两股东未举证其有实际可交付的物业用房,故两股东应向业主支付价款1246740.11元。因该小区尚未成立主业委员会,在经过主业大会投票授权的情况下,7业主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向两股东主张,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

近日,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两股东应分别向业主支付物业管理用房价款748044.07元和498696.04元。(记者 吕福安 通讯员 陈美珍)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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