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最怕“过期” 要学会让诉讼时效中断

2015-09-23 08:32 来源:嘉兴日报 分享到:

2012年7月,赵某骑摩托车外出,与开汽车的朱某发生碰撞,赵某受伤后入院治疗。后得知,撞他的那辆汽车其实并非朱某所有,汽车的真正主人是金某。2015年1月,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朱某和金某汽车所投保险公司赔偿因事故产生的各种损失。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如今,距离事故发生已经两年有余,赵某这时才起诉,是不是已经失去胜诉的机会?经法院审理,赵某获赔1.8万余元。

原来,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曾在2013年7月初及2014年春节前后找过金某索要涉案车辆保险单,以此处理事故保险理赔的事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也就是说,赵某找车主的这一小小举动已经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这也意味着,虽然事故早在2012年7月就发生,但是诉讼时效期间却应从2014年春节前后赵某找金某的这个时间点重新起算。

无独有偶,2012年8月,蔡某也出了车祸,也是今年上半年才起诉到法院。庭审中,被告方郑某辩称,蔡某最后治疗时间是2012年12月,此后一直没有治疗记录也没有鉴定结论,自己也从未收到过蔡某的赔偿要求。那么,蔡某案件的诉讼时效超过了吗?

实际上,法院还是支持了蔡某的诉讼请求。原来,法院经审理查明,蔡某曾多次要求交警部门组织双方协商相关赔偿事宜,交警队也曾于2013年夏天组织双方协商,而蔡某最近一次通过交警队向郑某提出赔偿请求是在2014年下半年。

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是其法定职能,因此蔡某的上述行为应视为向交警部门提出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4条的规定,该案的诉讼时效中断。

海盐县法院法官指出,诉讼时效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在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为1年。好在因为有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许多案件还是需要按照实际情况来判断诉讼权利是否过期。从赵某和蔡某的事情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去找当事人,还是去找相关中间单位进行调解,又或是起诉到法院,总之,事故发生后,只要有积极处理的态度,主动有所作为,并保留好相关证据,自己的合法权益基本都能得到有效保障。(记者 杨茜 通讯员 彦明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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