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邮寄解除合同通知 寄错地址自担责

2015-10-12 14:26 来源:山东工人报 分享到:

小乔是某公司职工,因病向单位请假在家休息。一个多月后,小乔回到单位上班,被告知已经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小乔多次和公司协商未果,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庭审中,公司辩称,因小乔并未向公司提交病假条,公司已经通过邮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邮寄至其户籍所在地。小乔主张,没有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称曾在劳动合同上填写确认了自己的现住址,并非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法院审理后,确认小乔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仍存续。

评析:公司邮寄的地址是小乔的户籍地,而小乔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载明其现在的联系地址。小乔表示自己从未收到过有关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邮件,公司也未能提供上述邮件的签收人信息。小乔提供的医疗费单据可以显示,其在此期间确实在看病治疗。故法院认定,公司向小乔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公司未合法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耿余)

编辑:QY001

相关新闻

51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14000428 互联网新闻登载服务许可川新备13-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