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阻碍维权的劳动合同

2015-09-24 08:53 来源:工人日报 分享到:

因为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女工张阿美的维权之路变得异常艰难,可能拿不到一分钱赔偿款……

一份阻碍维权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规范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西安市长安区女工张阿美却因为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让自己的维权之路变得异常艰难,而且很可能拿不到一分钱赔偿款。

近日,张阿美向《工人日报》记者反映称,自己是一名传达室女工,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双休日也要正常上班收发快递邮件,基本上处于长年无休的状态。从2006年4月起,她从未拿到一分钱加班费。

“被骗”与劳务公司签合同

记者从张阿美提供的法律文书上了解到,张阿美自1994年进入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工作。1998年,单位和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并明确约定加班费另行计算。

“合同到期后,单位没与我续签合同,也没有给我缴纳社保费用,但加班费照旧给。但从2006年4月起,单位就不再给我加班费及年休假工资。我曾多次向领导索要加班费以及要求其为我缴纳社保,但领导均以此事正在商议而拖延。”张阿美告诉记者。

2011年,在张阿美的强烈要求下,单位领导同意给她补缴养老保险。“当时领导和我说,‘你没有编制,补缴养老保险需要向社保机构提交劳动合同’。于是,他便诱使我和陕西如心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心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说如心公司是工行陕西分行的一个部门。我信以为真,就签了合同,之后,合同也被如心公司拿走了。”张阿美说。

据记者核实,2011年12月,张阿美与如心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后,如心公司为她缴纳了1994年以来的养老保险。“真没想到,我竟然被单位骗了,正是因为签订了这样一份劳动合同,让我之后的维权之路变得异常艰难。” 张阿美说。

要求加班费被法院驳回

2013年10月,张阿美的加班费问题还没有解决,她向领导索要也遭到拒绝。于是她向陕西省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工行陕西分行支付2006年4月至2013年9月期间的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等,并要求其补缴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等。

而工行陕西分行方面则辩称,张阿美已与如心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他们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其主张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等的仲裁请求超过了一年仲裁时效。

2014年1月,仲裁委驳回了张阿美的仲裁请求。陕西省仲裁委审理认为,1998年,张阿美与工行陕西分行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后又于2011年与如心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故认定,双方在1999年就发生了劳动争议,而原告张阿美未在一年仲裁期间内提出仲裁申请,因此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此后,经过一审、二审等法律程序,法院均以同样理由驳回张阿美的诉讼请求。

签了劳动合同就建立了劳动关系?

对此,张阿美的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智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劳动合同的签订并不必然导致新的劳动关系建立、原有劳动关系终止。

“在张阿美与如心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后,其工作岗位未变化、工作内容未变化、管理者也未变化,这说明此份劳动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因此其与如心公司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而且张阿美一直在工行陕西分行工作,公司从未与张阿美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也无任何口头上的意思表示愿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存在长期连续的事实劳动关系。”李律师说。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两级法院均是以超过仲裁期限为由驳回了张阿美的诉讼请求,但并没有说工行陕西分行不存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双方劳动关系被认定存在的话,那么张阿美的诉讼请求就可能得到支持。”李律师说。

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有牵连

李律师告诉记者,“如心公司实际为工行陕西分行所控制,其目的是试图用换签劳动合同主体的形式来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如果如心公司与工行陕西分行仅为承包关系,作为2009年才成立的如心公司不会也不可能为张阿美缴纳1994年至2013年的养老保险。”

“如果在原告工作岗位、管理机构、工资发放未变的情况下,被告已经终止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则被告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规避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公平待遇的义务。”李律师说。

记者通过查询工商资料了解到,如心公司于2009年11月以陕西省职工技术协会陕西省工商银行分会的名义投资注册,后公司由延艺丰、任建国、王炯、孟祥久、李晖五人以自然人出资形式投资,同时档案显示这几人曾或现在均在工行陕西分行工作。2012年1月份,这五人将持有的股份全部转给李毅。而张阿美表示,“李毅现在是工行陕西分行的高管。”

“当初没和劳务公司签合同就好了”

2014年,张阿美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2月,陕西省高院审理认为,如心公司是经工商登记机关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其与工行陕西分行既不存在总分公司的关系,也不存在母子公司的关系,因此张阿美诉称如心公司实际为工行陕西分行控制,其目的是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张阿美2011年8月与如心公司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自2011年8月起,其与工行陕西分行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其主张的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等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遂驳回张阿美的再审请求。

再审申请被驳回之后,张阿美不无感慨地说:“要是当初不与如心公司签那份劳动合同,直接申请仲裁就好了!”(记者 杨召奎)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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