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易遭维权尴尬 签合同多留心眼

2015-11-03 09:02 来源:岳阳日报 分享到:

如今,“退而不休”的现象逐渐增多。所谓“退而不休”,即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被返聘到原单位或其他单位继续工作。

不过,随着退休返聘群体越来越大,一系列权益保障问题随之而来:这部分员工是否与用人单位继续形成劳动关系?若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之间发生了纠纷,又该如何解决?10月28日,本报记者相继走访了法院、劳动和工伤等部门,探究这个大家关注的问题。

退休返聘需求旺盛协议不规范有隐患

10月24日,湘北人才市场常规招聘会上,不少企业都打出了“有经验者优先”的招聘条件。“有一线操作经验的人才是最受企业青睐的,其中不乏一些退休返聘人员,这些群体在机械、化工、医疗等技术领域相当抢手。”湘北人才市场相关负责人表示,退休返聘人员不需上岗培训,马上就能上手,而且他们能传艺带徒,帮企业培养新人。

康王工业园一家名为“伟特力”的机械加工企业负责人卢旗表示,从控制人力成本角度考虑,聘用退休人员可以节省成本。“雇用适龄劳动者,企业要交五险一金。而聘用退休人员,根本不用考虑这么多。”卢旗说。记者调查发现,在不少公司尤其是民企中,都能见到有老专家“坐镇一方”。“这个群体普遍存在着协议不规范的隐患,如没有约定清楚薪资待遇、休息休假、加班、协议的解除和到期等内容,最后导致在维权路上面临尴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一名执法人员表示,近年,随着退休返聘人员大量增加,其劳动纠纷投诉也呈上升趋势。

退休返聘属劳务关系劳动仲裁走不通

53岁的乔金兰退休后,继续在城区一家超市做零工,然而在一次上班途中,不小心摔断了腿。事发后,超市通知她不用来上班了,而且没有任何经济补偿。乔金兰想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讨要经济补偿金,却被告知不在劳动法律适用范围内,无法申请劳动仲裁,只能向法院起诉。

“我和超市的同事干着同样的活,怎么就不是‘劳动者’了?”对于乔金兰的疑问,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案件受理科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劳动法律保护的是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退休返聘人员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简单说,同样的岗位,退休前叫劳动关系,退休后叫劳务关系。这一字之差,把退休返聘人员排除在劳动保障之外。”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近几年来,他们相继也接到过多起类似乔金兰这样的投诉咨询电话。从投诉内容看,除了工伤赔偿纠纷外,退休返聘人员还常常遭遇到“节假日加班无加班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人劳动报酬却没有相应提高”、“突然被解聘却没有经济补偿”等问题。

工作人员表示,就乔金兰的投诉而言,退休返聘人员发生的劳动纠纷,不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因此不能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只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工作人员姜洋表示,退休返聘人员不能上工伤保险。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是“职工”,但退休后的老年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再是职工,也不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

司法途径维权费时费钱签协议应多留个心眼

通过法律途径,这样的权益纠纷是否能方便解决?“让退休人员去打官司很难,费时费钱。”岳阳金鹗律师事务所袁波浪律师表示,以工伤事故为例,劳动仲裁一般60天内结案,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打官司的话,简单的工伤事故,一般是3个月时间,如果是比较复杂的,至少需要6个月左右时间,而且还需要支付诉讼费,如果需要请律师,还需支付律师代理费。

随后,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年以来,该院还未受理过一起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纠纷案件。

袁波浪律师认为,现行的劳动法律在退休返聘人员权益保护方面凸显空白,法律的不完善会使这部分群体在劳动纠纷中维权困难。目前急需对退休返聘再就业出台制度化管理的规范,比如要有强制性的签订聘用合同的要求,对用人单位违法解聘、拖欠工资、同工不同酬、福利待遇低的行为尽快制定完善法律规范,以规范返聘用工行为,用制度保障返聘人员的权益。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提醒,退休返聘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签协议时,要为自己在安全保障等方面争取权益,对其中的重要条款约定清楚,如薪资待遇、休息休假、加班、协议的解除和到期等,以免发生意外时无约定可依,从而产生争议。

文/图 本报记者 侯 勇 实习生 邹小客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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