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数月不订合同遭遇投诉竟说遗忘

2016-01-06 14:41 来源:劳动报 分享到:

职工小李最近很郁闷,原来工作好好的,因这家公司的忽悠而跳槽过来,现在讲好的待遇不兑现,甚至连合同都不订、社保也不缴纳。日前他想辞职不干,在讨要未订合同的双倍工资时,又遭单位推却,理由是单位并非故意不订而是遗忘了。

小李告诉记者,他目前在一家私营制造企业技术科工作,当初应聘时,单位人事讲得好好的,说除了工资奖金,还有车饭贴等,于是他从原单位跳槽到了这家制造企业。可上班数月,除了工资奖金,所谓各类补贴均不见踪影,劳动合同也不订,最要紧的是连个社保都没有缴。他忍不住找人事询问,人事轻描淡写地说,过了试用期会补的,你不用考虑这么多,还是好好工作吧!问题是合同都没有,哪来的试用期啊?社保不缴,万一生病怎么办?考虑再三,小李最终向单位提出辞呈,并同时索要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单位人事一听,火冒三丈,说什么双倍工资?不愿意干就走人,其他一切免谈。见他如此不讲理,小李只得到处咨询、投诉,希望找到应对之策。

上海公誉律师事务所吴翟律师对此进行剖析: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法律主要看事实,即有没有签订过合同。因为主观情况很难判断是故意还是疏忽,而且作为一家用人单位“应当知道”,即知道法律规定以及不遵守法律的后果。所以小李提出二倍工资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单位以所谓“遗忘”来推脱,也是徒劳的。

第二,至于待遇问题,这个需要员工举证。如果小李有证据证明,单位采取了欺骗的手法或克扣的做法,其主张应该得到支持,反之就无望了。这也给一些跳槽职工敲响了警钟,面对各种待遇承诺,一定要有证据意识,使之书面化,否则很有可能像小李那样,只能吃哑巴亏了。

第三,“试用期”问题。单位借口等过了“试用期”再补订补缴补发,这显然也是违法的。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签订合同、缴纳社保不以“过了试用期”为前提。法律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不是等过了试用期才建立劳动关系。至于社保缴纳,《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很清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根本不存在什么过了试用期再缴纳的说法。(马永卿)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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