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家暴 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2017-11-22 08:57 来源:滨海时报 分享到:

家庭暴力的问题时有发生,只是有些人觉得“家丑不可外扬”选择了隐忍。有人只是当时选择了报警,事后还是不知如何保护自己。前不久,石家庄的高女士因受不了丈夫常年施暴,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收到民事裁定书后,高女士长长地舒了口气,也开始走向了新生活。那么,到底哪些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呢?本报请来天津星伦律师事务所的曹志平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法律问题。时报记者 张玮

案例1

遭受家暴申请保护令

选择离婚开始新生活

高女士与张某结婚前缺乏了解,张某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经常会因一些琐事对高女士谩骂、恐吓甚至殴打。今年8月23日晚,张某以家庭琐事为由,用皮带抽打高女士,致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高女士寻找机会找警方调解,却得到张某的电话恐吓,吓得不敢再回家,张某还在家谩骂女儿。高女士只好请求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9月8日做出民事裁定,禁止张某在6个月内对高女士及其女儿实施家庭暴力和跟踪骚扰。收到民事裁定书后,高女士长长地舒了口气。9月14日,她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决定带着女儿开始新的生活。

案例2

长期遭受家暴

想要离婚遭拒绝

两天前,本报记者接到了市民刘欣(化名)的电话,她讲述了自己受到家暴的事情。刘欣称其丈夫近两年遭遇了很多挫折,父亲病故、工作不顺让他养成了酗酒的坏习惯,而最让刘欣头疼的是,丈夫经常酒后对她实施暴力。因为和丈夫有一定感情基础,起初刘欣一直忍受,但丈夫的拳头越来越重,无奈之下她只好报警求救。然而报警只能解决当时的问题,调解没多久丈夫又开始对刘欣挥舞拳头。刘欣想要离婚,但丈夫始终不同意。现在她最害怕的是丈夫对她继续施暴,却不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

哪些人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曹志平律师说,《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暴范围,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刘欣长期受到丈夫家暴是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然她一味地忍让只会让自己的权益遭受更多的伤害。建议刘欣应当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适当的时候向街道、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等社会组织或者公权力机关等求助,请求他们介入进行调解、教育甚至处罚。

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有有效期

曹律师说法,《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在家暴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人身保护令也是有“期限”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人身安全保护有哪些措施?

曹律师说,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同时根据家庭暴力程度等实际情况作出保护性措施。主要有:在一定期限内(不超过六个月)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暴力;禁止被申请人经常性谩骂、恐吓、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具体采取何种措施应根据案情决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保护裁定。

编辑:QY001

相关新闻

四川维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14000428 互联网新闻登载服务许可川新备13-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