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不服裁决,仅劳动者可起诉

2018-01-10 09:00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分享到:

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裁终局”适用规定

浙江:不服裁决,仅劳动者可起诉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从今年1月1日起,《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定》正式执行,对适用终局裁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将在裁决书中统一出现上述表述,对劳资双方予以明确告知。

这意味着,在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作出的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的,仅劳动者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去年12月,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了《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规定》,下发到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据介绍,出台这个《规定》,旨在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终局裁决适用范围,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尺度,保证我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处理,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规定》对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原则以及裁决文书的制作进行明确。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对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伤保险待遇赔付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均属于该《规定》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涉及的金额很小,劳动者提起仲裁申请后,裁决结果是赢的,但有些用人单位却滥用诉讼权利,恶意向法院起诉,故意拖时间,一审输了再上诉,利用法定程序“拖垮”劳动者,使劳动者权益不能实现。而对于劳动者来说,经过如此反复折腾,不但耗费大量时间,而且维权成本增高,人也筋疲力尽。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被迫在诉讼阶段接受调解吃亏,有的干脆放弃理性维权的路子采取过激的手段。

我省出台这个“一裁终局”规定,可以提高部分案件的处理效率,使大量“小型”的案件通过仲裁得以化解,不必走完全部程序,如此,减少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将进一步有效遏制一些用人单位的“滥诉”行为,而且能够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有利于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记者 冯伟祥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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