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购买的物品不一定等同于彩礼

2018-01-17 09:22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2017年5月,张某通过网络聊天与李某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发展到实际生活。2017年7月-12月中旬,李某搬到张某承租的房屋内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张某先后为李某购买了华为手机一部(时价约2000元)、手链一条(价值约1100元)及其他生活用品等。12月中旬,张某以双方合不来为由提出分手,并提出恋爱时买的东西是彩礼,李某应还回来或等价补偿现金给他。李某同意分手,但不同意归还物品,更不同意补偿现金。双方共同来到百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恋爱期间买的东西是彩礼吗?是否应当归还?

法律分析:

恋爱期间购买的物品及花销不能简单的等同于彩礼。一般而言,彩礼是指根据习俗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对方或对方家庭给付的贵重财产,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予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由于各地风俗习惯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彩礼的范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是由法院结合各地实际进行判定。

在张某与李某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为李某购买华为手机、手链以及其他生活用品、食品等是为了确立以及维护恋爱关系、增进双方感情而购买的,并不是出于结婚的目的,也不是依据当地结婚习俗的给付,因此不能认定为彩礼,更倾向于认定为是两人之间的无偿赠与,如果张某对此存在疑惑,也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

对于张某是否能够追回所购买的物品,工作人员解释说: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撤销赠与有以下情形,一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二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本纠纷中,如果张某认同工作人员关于所购财物为赠与的说法,那么该赠与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所涉及的手机、手链及其他生活用品已经交付并使用,赠与行为已经履行完毕。

如果张某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赠与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规定的撤销条件,则该赠与行为是无法撤销的,李某也没有义务返还所述财产,如果李某愿意返还则另当别论。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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