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职工个人无须缴纳工伤保险费

2018-02-01 09:21 来源:兰州日报 分享到: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职工个人无须缴纳工伤保险费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3月1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605@163.com

《办法(送审稿)》指出,用人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法(送审稿)》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作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办法(送审稿)》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前款标准核销;停工留薪期外仍需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前款标准的50%核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交通和住宿费参照我省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住宿,省内不超过3天,省外不超过5天,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办法(送审稿)》明确,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以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前款标准核销;停工留薪期外仍需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前款标准的50%核销。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交通和住宿费参照我省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住宿,省内不超过3天,省外不超过5天,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赵万山)

编辑:QY001

相关新闻

四川维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14000428 互联网新闻登载服务许可川新备13-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