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证据规则 确认劳动关系

2018-05-23 09:01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分享到:

劳动关系伴随劳动者整个职业生涯,不管是公司高管,还是普通员工,都要与劳动关系打交道。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权,而部分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无其他直接劳动关系证据,导致维权存在障碍,需要确认劳动关系。本文从一则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关系案例,探讨如何运用证据规则确认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李某(申请人)于2016年4月底入职某公司(被申请人),5月中旬上班时受伤。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由于李某入职时间较短,未到每月工资支付周期,因此李某工作期间没有工资支付记录与凭证。李某为认定工伤需要,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李某并无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只有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支付医疗费的谈话、通话录音,其他几段内容录音,公司指纹考勤照片。

案件经过

李某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确遇到障碍,公司在仲裁庭审不认可李某系其员工。李某举证了谈话、通话录音,指纹考勤照片,并对证明对象进行了详尽说明,公司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公司认可对员工进行考勤,但不认可李某系其员工。李某又就公司人员将其送医治疗的事实进行了庭审发问。辩论阶段,公司方承认李某受伤的事实,但认为系李某私自闯入公司,李某并非公司员工。 此后,仲裁委恢复法庭调查,要求公司限期提供近几个月全部员工考勤记录和工资表。后李某对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和工资表经过仔细研究,发现考勤表和工资表存在矛盾之处,并将质证意见提交仲裁庭。

日前,仲裁委就该案作出仲裁裁决:申请人(李某)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但因本案被申请人(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认可申请人系在其工作场所内受伤及其单位对员工进行考勤的事实,综合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本案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申请人非其员工,本案被申请人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非其员工,且对于申请人受伤的原因、过程等亦未能作出合理说明,应承担不利后果,故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

本案系一起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普通劳动争议案件。本案确认劳动关系,李某并无直接证据。但李某对录音、考勤照片等间接证据的证明对象在庭审中作出充分说明,并结合受伤的过程,庭审发问、法庭辩论、补充质证等,结合公司在法庭辩论时认可李某在公司场所受伤的事实,促使案件事实让仲裁员达到内心确信,并进一步促使仲裁庭分配举证责任。我国法律关于举证责任分配,有举证责任倒置情况,即有证据证明该证据由对方持有,并对对方不利的,对方拒不提供的,对方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某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考勤,而该证据均由公司占有掌握,仲裁庭责令公司限期提供近期工资表及考勤资料,而公司提供的材料存在矛盾之处,可以合理推断公司并未提交真实完整材料,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仲裁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举证责任的分配比较妥当,说理层层深入。

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5月25日发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其中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里的举证责任分配,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应有正确认知,并非完全由用人单位举证,而是劳动者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存在,由用人单位占有掌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负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标准、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等作出具体约定,对劳资双方均是保障,亦有利于发挥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另一方面,建议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保留与劳动关系有关的证据,如上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中提到的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以便发生劳动纠纷时,依法维权。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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