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了 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还得赔

2018-06-30 09:52 来源:51网 分享到:


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张友国(右一)正在给工份职工刘忠芳详细介案件执行进展情况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通讯员 宋祥勇 6月26日上午10时许,坐着轮椅的工伤职工刘忠芳再次来到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了解案件执行进展。因无电梯到该律所,援助律师张友国只好下楼在路边给她详细解答相关问题。听完后,刘忠芳紧紧地握着张律师的手感激地说:“在三年多的艰辛维权中,工会组织和维权律师一路陪伴我,给我极大的信心,才没有让我放弃维权。”“虽然案件还没有完全执行到位,但工会组织的关心及援助律师的真诚服务,让我心里挺温暖!”

2014年10月12日,在四川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务工时,刘忠芳不慎从脚手架上坠落受伤。2015年9月,她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贰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治疗结束后,她多次与公司协商赔偿无果。

无奈之下,2015年10月7日,她向达州市总工会寻求帮助。当即,该市总工会指派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张友国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律师的帮助下,2016年4月29日,刘忠芳拿到了仲裁裁决书:该建筑公司支付刘忠芳工伤赔偿430613.88元。

案件办理中,张律师调查发现,该建筑公司还在A和B两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限额分别为40万元和20万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法的规定工人一旦在工地出现工伤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经起诉后达成调解,A保险公司赔付刘忠芳30万元赔偿,B保险公司赔付刘忠芳18万元,案结事了。

那么,用人单位应支付刘忠芳工伤赔偿430613.88元,她还能拿到吗?

张律师认为,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该险种的受益人是伤者本人而不能是用人单位,伤者刘忠芳受伤符合保险理赔条件,赔偿费用应由刘忠芳享有;工伤保险系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购买的社会保障保险,该建筑公司未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就应承担相关工伤赔偿责任。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同也不能抵销和替代。“劳动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建筑公司理应支付刘忠芳的这笔工伤赔偿款!但是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该笔赔偿款,刘忠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友国说。

于是,刘忠芳向通川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这时,该建筑公司以保险公司已赔付,拒绝履行仲裁裁决。2017年7月4日,通川区法院执行局认为本案已履行完毕,不予执行,便下达了结案通知书。不久,刘忠芳向通川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很快该法院作出恢复执行裁定。对此,该建筑公司不服,遂向达州市中院申请复议,去年9月29日该市中院作出裁定,驳回建筑公司复议申请,恢复执行。

今年年初,刘忠芳再次向通川区法院申请了恢复执行,现案件正在执之中。“相信不久,刘忠芳就能拿到用人单位应赔付的工伤赔偿款!”张友国说。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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